甘肃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正在全面加速进行中
2020-09-15 10:07 来源:中国矿业网 编辑:矿材网

 9月初,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出台《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快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体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生态效益最大化,积极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一是强化过期矿业权清理。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告知当事人,在废止公告发布3个月后在数据库中予以清理注销。二是明确政策性退出矿业权管理。勘查开采区块被划入禁止勘查开采空间的,即时停止勘采活动,同时严格按规定开展矿业权分类处置。三是对于政策性退出矿业权,在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有关探矿权、采矿权退出、关闭情况的通知后,原审批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意见》强调,要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地等禁止勘查开采区,并与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对接,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妥善解决拟出让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林(草)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正常开展勘采工作。因生态保护、产业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探矿权延续申请准予登记时超过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时间6个月以上的,延续起始日自批准之日计算,探矿权使用(占用)费连续计算。


 《意见》明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登记时暂不处置出让收益,待转采时处置采矿权出让收益,确保国家收益最大化。在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方面,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出让登记的矿种为其他战略性矿产(炭、煤层气、萤石)以及、钽、等27种矿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以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外的其他矿种矿业权的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意见》指出,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放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出让登记的,不得再行下放。跨区域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由上一级登记机关办理或由其指定下级登记机关进行办理。省自然资源厅应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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