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油气中心、评审中心:
为贯彻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转换的基本规则
本次数据转换立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遵循实事求是、简单可行、易于操作的原则,以2019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数据为基础,结合2020年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开展转换工作,最终形成2020年度新分类标准下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
(二)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基础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和控制资源量(图2)。
(三)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各类资源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推断资源量(图3)。
(四)老分类标准中预测的资源量(334?),因可靠程度低,达不到新分类标准中资源量的要求,纳入“潜在矿产资源”管理。
(一)部按照对应关系将2019年度全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直接转换后下发至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对于无矿业权人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核实工作,将部下发的数据与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和矿业权登记库等相关数据库信息进行关联查询,对错误信息的进行更正,遗漏的进行补充,重复的进行删除,并对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进行调整。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转换结果下发至矿山企业,基建矿山根据矿山设计,生产矿山(停产矿山)根据矿山生产实际等情况,填写矿山储量数据转换结果调整说明(附件2),编制2020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对转换结果进行调整和确认。
(五)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储量转换数据调整确认后,如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与下发的转换数据存在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于2021年2月底前完成评审备案申请。
(一)2020年7月底前,部完成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数据转换,并将转换结果下发至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2021年1月底前,矿业权人应根据调整确认后的2019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数据为基础,结合2020年生产消耗及勘查增减情况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并上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2020年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的依据。
(三)2021年3月底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审查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报部。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新老数据转换工作,结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数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073号)数据报送要求,将已评审备案但未登记入库的,转换后纳入储量数据库,2020年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应根据转换确认后的数据填报。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落实管理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的数据转换工作,做好宣传培训,指导矿山企业开展数据转换和执行新分类标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