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金南教授:加速推进化石保护刻不容缓
2020-05-25 10:17 来源:中国矿业报 编辑:矿材网

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术委员会主任童南教授再次提交《关于加速推进和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相关工作的提案》。


当前科技和社会发展变化十分快速,可谓日新月异。《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出台至今,已经10年。由于这是针对当时社会上出现的化石盗采滥卖现象严重制定和出台的,当时,是从严治理的角度,禁止一切有关化石的商业行为等活动,这符合当时的情况,也收到了良好效果。但是,多年来的实践也明显表现出其中一些弊端,亟需纠正。


一、关于《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修订


由于《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修改需要充分而谨慎的论证,需要比较长的时间,但原国土资源部出台的与之配套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却在此后至少经过两次修订,而且还专门补充了关于化石流通方面的内容,只是在保护思路的“疏”与“堵”(即“放”与“管”)上没有理顺,因此未能起到实质性的效果。


建议:在不能立即修改《条例》的情况下,马上修订《实施方案》中有关化石流通方面的内容。修订的思路是“放”与“管”结合,即明确列出可以流通的化石名单(或类别),而未列入名单的化石均为管制化石。当然与之配套的是:化石的鉴定和登记,即要求所有流通的化石都需要经过专家鉴定(担保)和登记入库(可追踪管理)。考虑到保护思路的转变,这项工作可以先从少部分化石类别开始,然后逐步总结经验再展开。


二、关于流通范围和重点化石保护


化石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自然资源。有些化石非常稀少,甚至具有唯一性,但也有很多化石,包括部分脊椎动物化石,非常丰富,因此它们的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也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对于它们的流通范围,以及化石保护(保存)的要求也很不一样,应该分别对待。


建议:分别制定各类化石的流通范围和保护(保存)要求。对于重点化石要严格限制其流通范围,同时还要求收藏人具有化石保护(保存)的能力。对于那些没有保护化石能力的收藏人,不应允许其收藏重点化石。对于那些数量丰富的化石,其流通范围可以宽一些,保存要求也可以适当降低。但是,对于其中一些特别的化石,如脊椎动物等,也需要严格鉴定和登记。


三、关于专业人才队伍


化石鉴定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科学工作,其人才培养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并且需要有一段时期的实践训练,方能达到一定的专业水准。因此立即放开化石市场流通,可能马上就面临专业人才的严重短缺问题。


建议:充分利用我国当前在各研究所和高校等单位所拥有雄厚实力的古生物学专家队伍,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且敢于承担相关化石鉴定工作的专家,都应该给予认可。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这些化石鉴定人也是其所鉴定化石的担保人(即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同时,也可以着手培养专门的化石鉴定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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