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2020-04-22 10:55 来源:广西省自然资源厅 编辑:矿材网

 4月20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矿业权出让管理、矿业权登记、矿产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进一步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通知》明确,将实行矿业权出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按矿种划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中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外的矿业权及磷、萤石、海砂的矿业权出让、登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外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为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化配置,《通知》指出,一是严格规划计划管控。严格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和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不符合规划、出让计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出让、登记,不予矿业权证配号。二是全面实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国家、自治区明确可协议出让的情形外,矿业权一律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三是稳步推进“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2021年前开展出让试点,2022年起砂石土类矿产一律实行“净采矿权”出让。四是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通知》还完善了矿业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包括完善矿业权延续登记,明确2020年5月1日前已有探矿权延续时应补签出让合同,以证载面积为首设面积,延续时间为5年;原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原合同执行。探矿权延续登记应扣减首设面积的25%。采矿权人应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可满足正常开采2年以上的生产矿山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提交延续登记材料的,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延续2年短期采矿许可证;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申请办理2年短期采矿许可证的,应向登记机关说明理由并经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属实的,可限期提交延续登记材料。


 在推进储量管理改革方面,《通知》指出,将调整储量分级评审备案权限,按照矿业权登记权限分级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油气和放射性矿产除外)的评审备案由自治区储量评审机构负责。还将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结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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