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开采侵权责任必须追究
2017-03-24 09:21 来源:矿材网 编辑:矿材网

 【矿材网】受利益驱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时有发生,已成为当前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顽症”之一。矿山资源应依法有序开发,各种偷采盗采、无证开采和违法越层越界开采必将受到法律追究,今天简单介绍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法律属性与特征。

越界开采,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违法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越界开采属行政违法,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同时,越界开采还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不同类型的越界开采具有不同的责任承担形态,按照进入矿区的范围,越界开采及承担的侵权责任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越界进入矿业空白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

 越界进入矿业空白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受到侵害。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责令越界开采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越界进入他人探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

 越界进入他人勘查作业区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和其他民事主体的探矿权同时受到侵害。

 此时探矿权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分析:

 第一,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因此,尽管探矿权是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母权分立的用益物权,但其权利范围并不及于矿产资源自身的价值。基于这一判断,探矿权人请求越界开采人赔偿基于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发生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越界开采行为妨碍探矿权人正常勘查的,探矿权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还可以请求赔偿因此而导致的勘查成本增加等经济损失。

 第三,越界开采行为尚未妨碍探矿权人正常勘查的,探矿权是否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问题。

 3.越界进入他人采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

 越界进入他人采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时,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采矿权同时受到损害。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其权利范围及于矿产品的经济价值。

当越界开采行为发生时,采矿权人可以请求越界开采人承担以下责任:

第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第二,赔偿越界开采导致的矿产品损失;

第三,赔偿越界开采导致的开采成本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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