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大盗”盗窃石灰石转卖 五名被告人领刑受罚
2019-12-10 11:15 来源: 平南法院宣传 编辑:矿材网

近年来

不法分子的盗窃手段可谓层出不穷

令人防不胜防

其对于盗窃的物品同样是千奇百怪

小到论“针”计,大到论“吨”计......

平南民间流传有一句民谚

叫做“细时偷针,大时偷

形容小时候偷小东西,长大了会偷大东西

意思是说一个人如果心存贪念

必将后患无穷



平南县人民法院

近期审结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

丹竹镇三男二女潜入矿区

盗窃石灰石被依法判刑

五个人开着革新车

扛着以吨计重的石头多次往返运输

卸货卖钱,周而复始......

1.jpg


不得不说

他们似有古时西楚霸王项羽

“力拔山兮气盖世”之胆

奈何同样落下个

“时不利兮骓不逝”的结局......


2.jpg

▲五名被告人:“时不利兮”......(设计对白)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3月份起,被告人李某统、郭某坚(二人系夫妻关系)先后20多次驾驶革新车到某水泥有限公司矿区盗窃石灰石共120吨,价值人民币7200元,后将石灰石卖给平南县丹竹镇某石灰厂,获款6700元。


 二、2019年6月份起,被告人卢某计、李某兰(二人系夫妻关系)学习到了李某统、郭某坚夫妇的“致富经”,卢某计、李某兰遂决定投身到“盗窃致富”的“洪流”中去,并先后10多次驾驶革新车到某水泥有限公司矿区盗窃石灰石共66吨,价值人民币3960元,后将石灰石卖给某业有限公司,获款3480元。


 三、2019年7月3日至4日,被告人柯某焱二次驾驶革新车到某水泥有限公司矿区盗窃石灰石共12吨,价值人民币720元,已将二车石灰石卖给某石儿场,获款500元。


 2019年7月5日7时许,被告人卢某计、柯某焱、李某统、李某兰、郭某坚不约而同在某水泥有限公司矿区盗窃石灰石时被公安机关“一锅端”。当场扣押被告人卢某计、李某兰作案用车革新车一辆、作案工具铁锤一把、盗窃所得石灰石11.76吨,当场扣押被告人李某统、郭某坚作案用车拖拉机一辆、盗窃所得石灰石毛重10.92吨,扣押被告人柯某焱作案用车拖拉机一辆、盗窃所得石灰石毛重8.54吨。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统、郭某坚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20多次盗窃犯罪事实;卢某计、李某兰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10多次盗窃犯罪事实;柯某焱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2次盗窃犯罪事实。


3.jpg

五名被告人指认盗窃所得赃物(配图来源:平南公安宣传)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李某统、郭某坚、卢某计、李某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被告人柯某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统、郭某坚、卢某计、李某兰、柯某焱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统、郭某坚、卢某计、李某兰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被告人李某统、郭某坚、卢某计、李某兰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2019年7月5日的盗窃中,被告人李某统、郭某坚、卢某计、李某兰、柯某焱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统、郭某坚、卢某计、李某兰、柯某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同种余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统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到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一万元至一千元不等的罚金;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统、郭某坚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元、卢某计、李某兰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960元、柯某焱违法所得人民币720元返还给被害人某水泥有限公司;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拖拉机三辆、铁锤一把由原扣押单位平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盗窃所得石灰石31.22吨由扣押单位平南县公安局发还给受害人某水泥有限公司。


上一篇:美国、欧洲、日本、中国正在激烈争夺,又一场“资源战争”打响了

下一篇:又一家央企巨头成立 领导班子全揭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