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力争三年内完成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
2019-08-29 09:27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矿材网

 8月28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网站获悉,为提升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提出,通过三年时间,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下同)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华北、西北地区(不含南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其他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2018年底减少50%以上。


 方案明确了本次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的四项主要任务。一是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其他地区9万吨/年2及以下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工期1 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二是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通过煤炭产能置换、中央财政奖补资支持等政策,以华北、西北、西南、“两湖一江”(湖北、湖南和江西)地区及黑龙江省为重点,引导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生态环境影响大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主动退出。


 三是具备条件升级改造一批。支持剩余资源有保障、安全条件较好的煤矿改造提升至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并实现机械化开采。近三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不得作为升级改造的实施主体。升级改造后的煤矿应具备合理服务年限,新增产能部分要落实产能置换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相邻矿井通过联合改造提升能力。改扩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最迟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四是严格监管监察确需保留的少量30万吨/年以下煤矿。对保留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建立清单、严格管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管监察,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违法违规行为。煤矿企业要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力争到2020年底前全部实现采煤机械化。确需保留及升级改造的煤矿,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


 方案要求,杜绝新增30万吨/年以下煤矿。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核准(审批)建设规模低于30万吨/年煤矿,其中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不得低于60万吨/年;严格煤矿淘汰退出标准。30万吨/年以下煤矿淘汰退出工作要严格履行启动前公示、验收后公告等程序,淘汰退出标准按照《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方案提到,要鼓励实施产能置换。符合条件的30万吨/年以下关闭退出煤矿在分类处置期间可继续适用提高折算比例等产能置换优惠政策。鼓励地方组织企业集中交易退出产能指标,分类处置期间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采取集中交易形式的,退出产能指标折算比例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高20%。2021年底分类处置工作完成后,继续保留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产能原则上不再作为置换指标参与产能置换。


 方案还提出,要加强财政资金支持。2020年前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符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申领、使用专项奖补资金。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小煤矿加快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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