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山建设是绿色发展理念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具体实践,表现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全过程、全环节,包括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闭坑等。
绿色矿山并不是简单的在矿区种树、种草将矿山予以绿化,并非个别地方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简单理解为“覆土复绿”,更不是为了应对主管部门检查而将矿山刷绿。
新疆试行办法规定,国家、省区、市、县四级联创绿色矿山。针对这个问题,需要深入思考绿色矿山区分四级的意义何在?市级、县级是否有充分的人力、资源、技术、时间、精力、经费去实施自己区域的市县级绿色矿山评比、评估等工作?满足绿色矿山标准的,地方需要给予有关优惠政策,市县能否单独落实或者配套落实等。
从这个意义上看,笔者认为,广西规定比较合理。实际上,绿色矿山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即可,市级县级重在落实具体工作、重在矿山日常监管,而非审查认定市县级别的绿色矿山。
广西规定,申报绿色矿山应满足五大基本条件:一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办矿;二是持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定证照;三是依法履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权益金、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规费和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有关基金;四是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人名单;五是自评估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且自评估之日起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
广西规定,绿色矿山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授予单位撤销其绿色矿山称号,不再享受有关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或优惠政策:一是矿山关闭、破产,不继续采矿的;二是经复查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三是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四是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五是不履行采矿权人相关法定义务的;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陕西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命名单位撤销其绿色矿山称号:一是矿山关闭、破产的;二是绿色矿山经复查且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要求的;三是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四是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五是矿山主动申请退出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4.授予绿色矿山称号后的变更复查
广西规定,被授予绿色矿山称号后,如发生矿区范围、开采方法和开采规模调整等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进行复查;如出现更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采矿权人应及时提出相关变更申请。
新疆规定,被命名的绿色矿山企业,如发生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法或开采规模,及资产重组、企业分立或合并、变更名称等情况,应在采矿许可证变更获得批准后及时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陕西规定,被命名的绿色矿山,如发生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法、开采规模、企业分立或合并的,应参照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复查;如发生变更名称、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变化等情况,采矿权人应及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逐级上报。
不同地区的主管部门都要求获得绿色矿山称号的矿山在发生变更矿区范围等特定事项时,应办理绿色矿山复查。但问题是,发生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法等事项都属于法定变更登记情形,都需要履行变更审批,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议统筹解决变更审批与绿色矿山复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