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开展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非法采砂成查处重点
2019-05-21 09:21 来源:水利部 编辑:矿材网

  日前,水利部印发《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重点查处非法采砂等行为的水事违法案件

为打赢河湖执法3年攻坚战,巩固和拓展河湖执法成果,维护良好水事秩序,促进河湖健康,决定在全国开展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特制定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

2020年6月底前对2018年前积累的河湖违法陈年积案基本“清零”,同时抓好年度新发生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消存量、遏增量,维护河湖良好的水事秩序。


查处重点:

1.非法侵占河湖及违法涉河湖项目,重点是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未按照行政许可批复要求建设等行为。

2.非法采砂重点是在禁采区、禁采期,或者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等行为。

3.非法取水,重点是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行为。

4.人为造成水土流失,重点是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等行为。

5.其他违法活动,包括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活动;违法设障、非法种植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破坏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等行为。

对非法采砂,依法严厉打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罚款到位;情节严重的,依法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对涉嫌犯罪的,要积极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

  要将中央扫黑除恶决策部署贯彻于“清零”行动的全过程,在查处河湖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等机关移交线索,并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严查实处一批重大涉河湖违法案件。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5月15日—5月30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并于5月30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报水利部,抄报有关省级河长、湖长。

(二)全面梳理排查(2019年6月1日—6月30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管理范围和辖区内河湖违法行为及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对陈年积案和年度新发生的违法案件梳理归类,逐一登记造册建账,完成查处和整改案件台账(见附件),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制定查处方案(2019年7月1日—7月10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案件及涉案人,制定查处和整改方案,逐一明确执法主体(原则上为立案单位,有关河湖执法职权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综合执法机构为执法主体)、督办主体(原则上为执法主体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任主体(原则上为立案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河长湖长)“三个主体”,落实查处和整改措施、时间节点等,依法严格查处,杜绝违法案件不立不查现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查处和整改方案报送水利部、有关省级河长、湖长;流域管理机构要将查处和整改方案报送水利部,并抄送相关地方省级河长办。

(四)依法查处整改(2019年7月1日—2020年5月31日)。各执法主体要严格执法,依法履职到位。对未进入司法程序的陈年积案要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对进入司法程序的,要加大跟踪协调力度,尽早结案。年度新增违法案件,原则上要在次年3月底前结案“清零”。

(五)抽查督办落实(2019年9月1日—2020年3月31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层级交办、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有关地方及时查处和整改“清零”。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对其直属单位和管理范围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查处整改工作进行抽查督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市县依法查处整改工作进行抽查督办,确保陈年积案完成“清零”。

 (六)及时验收总结(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3日)。6月底前,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成本流域和本辖区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的验收和自评,形成专题报告,报水利部。报告要全面总结“清零”行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剖析问题及根源,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河湖执法的对策建议,为打好河湖执法3年攻坚战奠定基础。各地要把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开展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予以考核。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河湖执法第三方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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