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国家标准究竟有多重要?看看这个案件就知道了
2018-11-08 15:16 来源:陶瓷资讯 编辑:矿材网

2018年11月4日,老同学尹虹博士在其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他的一篇文章《为标准而标准不应该持久》。此文令我想起了一件与国家标准有关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其大致过程简述如下:


 1  2007年10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采购员在购买华东地区某厂家(以下简称“厂家”)生产的地砖之前,认为该厂家经销商出示的同规格产品检验报告中的检测数据符合装饰工程的技术要求,遂采购了额为人民币21,630元的60地砖。

 

 2  在施工过程中,装饰公司认为该批60地砖的直角度和表面平整度存在质量问题并诉诸建材市场管理部。

由于厂家经销商拒绝对市场投诉记录签字,装饰公司遂委托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杭州市某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一(厂家经销商)和被告二(厂家)承担诉讼费,并向装饰公司支付人民币53,330元,其中:退还购砖款21,630元、因延迟完工的违约金20,000元,窝工工资2,400元,已铺贴120平方米地砖的施工人工费5,040元,检测费300元,敲除120平方米地砖的人工费360元,建筑垃圾运费500元,公证费500元,因维权而产生的人工工资和交通费2,600元。

 

 3  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其用厂家产品向检验部门申请检验时的费用发票以及从该检验部门获取的“浙建材检07F***检验报告”一份(该报告中的实际检测数据与某网站登载的该厂家优等品技术要求有很大差距);杭州市某公证处开具的发票及“(2007)杭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证明装饰公司从某网站下载的该厂家优等品技术要求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通过电脑上网操作获取的)。

 

 4  厂家在接到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后,咨询了厂家的常年法律顾问,该法律顾问认为厂家败诉的可能性较大。

在此情况下,厂家的销售老总给我打电话,向我提及两个问题:

a)此案有否胜诉的可能?

b) 如果调解,依你对这类纠纷处理的经验,厂家至少应该向对方支付多少人民币?

 

 5  在详细了解情况之后,我给厂家销售老总的答复是:“该官司不会输,一定能赢”。

我给出的主要理由是三点:

a)对于某网站登载的厂家优等品技术要求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与本案无关,除非装饰公司能够证明该优等品技术要求是厂家提供的。

b)依据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GB/T4100—2006(以下简称“现行国家标准”),60地砖产品的优等品等级已被取消。

c)由于装饰公司已经将厂家60地砖产品送检,并且检验结果表明厂家生产的60地砖技术数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所允许的最大偏差范围,因此,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厂家无需对这些地砖的直角度和表面平整度问题承担产品责任。


 6  和厂家销售老总电话通话之后的第4天,我到了该厂家,给销售老总带去了一份现行国家标准。

 

 7  厂家经销商和厂家代表及厂家委托律师在法院开庭之前均未向法庭举证。在法院开庭调查和质证时,他们向法官强调现行国家标准已经取消了优等品等级以及60地砖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向法官出示了由我提供的现行国家标准。据此,法官宣布休庭。

 

 8  一个月后,杭州市某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装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6.5元由装饰公司承担。


回顾此案可知

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约定条款,否则,现行国家标准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效力是非同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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