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500万就能分期,四川细化矿权出让金缴纳规则!
2018-09-07 08:31 来源:矿材网 编辑:矿材网

 探矿和采矿权价款是拿矿权主要支出,根据国家规定,对以资方式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矿山,经省级国土资源厅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申请分期缴纳价款。但规定并没有明确价款具体达到多少就能分期缴纳,而且分期缴纳要省级国土资源厅审批,操作并不容易,因此矿山为少缴价款,往往缩小矿证面积,尽可能减少资源储量,导致大矿小办,大矿小开。对国家来说,少收了价款,对矿主来说不合规范,不能长远发展。细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根据省情明确分期缴纳金额界限,适当降低矿主拿矿前期投入压力,让矿证面积和储量回归真实,是利国利矿主的好事!而四川国土厅在此方面就开创先河,解决这一问题。


 近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细则》(简称《细则》),明确以出让金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超过500万元的,超出部分可申请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按分段定率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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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明确,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首期按缴费通知书缴纳出让收益,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矿业权登记机关批准的分期方式缴纳。500万元(不含)至5000万元的,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50%;5000万元以上的,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30%。剩余部分在首次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或依据开发利用方案服务年限确定的有效期届满一年前分年度平均缴纳。首次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是指按规定缴纳了采矿权出让收益后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


 《细则》要求,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应当在矿业权出让收益结果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由矿业权人向矿业权所在地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矿业权登记机关批准。《细则》强调,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厅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网上审核,省、市(州)、县三级联网、信息共享。


 四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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