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确生态环境赔偿机制,走出往日困局
2018-08-16 08:45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编辑:矿材网

 针对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等困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日前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以及自治区、设区市两级政府管辖范围。


 按照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包括:一是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四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但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不纳入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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