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出台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
2018-07-24 09: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矿材网

 湖北地处长江中游,河湖密布,除长江、汉江外,全省5公里以上河流4229条,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为长江流域之最。为规范河道采砂活动,2009年11月,湖北省政府出台《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河道采砂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不久前,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首次审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草案)》。


  湖北省水利厅厅长周汉奎指出,为落实生态文明保护和“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精神,进一步增强河道采砂的管理力度,有必要将省政府规章升格为地方性法规。


  科学规划控制总量


  2014年,湖北省水利厅成立专班,着手起草《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4年间,起草组先后赴各市县进行了实地调研,多次召开基层研讨会和专家论证会,反复修改,数易其稿。草案规定,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保护生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在科学规划方面,草案规定,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并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港口等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可采区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总量是采砂规划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条件,可测算和估算每条河道输砂总量,确定年度开采总量,从而保证砂石补给平衡。”周汉奎说。草案明确,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河道采砂总量,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机具数量。


  河道采砂活动的作业方式,对河道及河道内相关工程设施均有一定的影响。依据水法和防洪法相关内容,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禁采区;同时明确了禁采期——在主汛期等特定时期,水情态势以及水工程保护要求不同于平时,此类时段应当禁止采砂活动。


  分级许可把好入口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草案明确,以市县管理为主实行许可分级:县级以上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权限实施许可,许可分级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规定。


  为保证许可的公平公正以及砂石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草案规定,河道采砂许可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招标拍卖前,河道采砂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河段的,应当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草案还对河道采砂的投标人、竞买人以及投标文件、拍卖文件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把好河道采砂入口。


  针对堤防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或者航道等公益性采砂,除了按照河道采砂许可权限报有管辖权的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审批外,草案还明确规定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采砂所在河段的河势分析、采砂方案及采砂对河势、防洪、通航、航道安全、涉河工程安全、生态环境的影响、现场监管方案等内容。


  落实责任细化监管


  采砂现场监管缺失、执法能力建设薄弱是河道采砂监管的固有顽疾,也是非法采砂难以根治的重要原因。草案进一步强化了河道采砂管理的属地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河道采砂管理作为河湖长制管理与考核的内容。


  相较于2009年出台的办法,草案进一步细化了河道采砂现场监管要求,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履行河道采砂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进入采砂单位的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要求采砂单位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责令采砂单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对非法采砂机具、非法采运的砂石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与此同时,草案对河道砂石开采单位提出要求,规定不得在河道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等。为进一步加强对河道砂石开采单位行为监督,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运砂违法行为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草案还大幅度提升了违法犯罪成本,根据违法采砂数量,设立了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辑:丁宝秀

上一篇:揭开兖矿集团跻身世界500强背后的秘密

下一篇:矿山绿不绿 负面清单来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