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门关停石灰土窑,浙江常山整治提升轻钙煅烧窑
2018-05-28 10:33 来源:矿材网 编辑:矿材网

中国石灰企业烧石灰大部分为土窑,轻企业煅烧石灰石为立窑或钢窑,能耗大,烟气和粉尘污染大,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排放不达标,属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不符合蓝天绿树绿色发展方向,政府逐步限期关停或整治升级。2018年4月10日,广东龙门发布关闭石灰土窑公告,限期一个月到5月10日关停25家企业石灰土窑;5月10日,浙江常山发布进一步加快轻钙产业整治提升工作意见,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面淘汰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轻钙企业,广东珠三角和江浙沪长三角地区石灰和轻钙企业面临非常紧迫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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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龙门关停石灰土窑



 4月10日,广东龙门县政府发布龙府[2018]13号公告,关停辖区内25家企业石灰土窑,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B16780-2012)、《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方案的通知》(粤经信产业函〔2017〕78号)、《关于印发<惠州市2017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行动计划>的通知》(惠市经信〔2017〕320号)、《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门县淘汰石灰窑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函〔2017〕290号)等文件要求及广东省建材行业协会专家对石灰土窑鉴定结果,现将不符合产业政策、需停产关闭的石灰土窑企业名单进行公告,请公告名单内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停产关闭,逾期未停产关闭的,将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强制关闭或依法依规拆除落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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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常山整治提升轻钙煅烧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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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0日,浙江常山县印发常政办发[2018]66号文,进一步加快轻钙产业整治提升步伐,具体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整治提升工作目标


 2018 年6月30日前,淘汰 3 家以上轻质碳酸钙生产企业;2018 年 12月31日前,共淘汰 8 家以上轻质碳酸钙生产企业;2019年 6 月30日前,全面淘汰现有轻钙企业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县碳酸钙产业发展规划的轻质碳酸钙生产企业、生产线及生产设备。


二、进一步明确整治提升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进破产处置


 全面分析现有轻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现状,对符合僵尸企业认定标准的轻钙企业,要加快进入破产程序,加快市场出清。对该类企业,县环保、安监、经信、综合执法、规划、国土、税务、市场监管、消防、人力社保及金融等部门要强化执法检查和“五欠”的追缴力度,倒逼企业主动破产。与辉埠镇政府签订停产协议书之前已进入破产程序的轻钙企业,不得享受以下关停补助政策。


(二)鼓励企业自行关停


  1. 签订停产协议书。各轻钙企业必须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 与辉埠镇政府签订停产协议书,承诺停产时间计划。


  2. 缴纳停产保证金。各轻钙企业在签订停产协议的同时,需缴纳一定的停产保证金,停产保证金需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缴纳。保证金缴纳标准为: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停产的,缴纳80万元;2019 年6月30日前停产的,缴纳 160 万元;2018 年6月30日前停产的,可不缴纳停产保证金。企业根据停产协议按时停产的,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未按停产协议承诺时间按时停产的,予以全部没收。各企业未按时间要求签订停产协议书或足额缴纳停产保证金的,由县泰安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停止矿石供应。


  3. 实施一次性关停补助。对 2018 年12月31日前按承诺期限停产并关停到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关停补助,补助标准为企业2015 年至 2017 年三年内向税务部门实际上交的税费(以税务机关认定的数额为准,不包含社保费)年平均值的 2 倍,不足 100万元的以 100 万元计,最多不超过 400 万元。2018 年 6 月份关停的企业按 100%予以补助,每延后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补助减少 10%。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关停企业不得享受一次性关停补助。企业可在承诺期限之前关停,并按实际关停时间给予一次性关停补助,但不得在承诺期限之后关停。一次性关停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企业石灰窑清空后予以补助 50%,余款在企业生产机器设备(含变压器)全部拆除后予以补助。关停补助资金优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


  4. 鼓励企业及时拆除设备。对主动配合,按期实施关停并拆除生产机器设备的,按现行生产机器设备市场价结合使用年限和设备实际损耗情况,给予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价净值 20% 的补助,评估补助的生产机器设备不包括铲车等可移动设备、现场废弃设备、仓库配件设备。变压器按照 200 元/KVA 予以补助。本项补助资金在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企业确认后,予以兑现50%,余款待企业生产机器设备、变压器全部拆除,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兑现。


  5. 合理处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关停企业涉及国有土地的,可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价格按 18 万/亩扣除实际使用年限的使用费。涉及国有土地上的生产生活及辅助用房、构筑物等(立窑、钢窑除外)按评估价进行回购,附属物、装修补偿按评估价进行补助。对关停企业涉及集体土地上的钢棚、办公用房、仓库、配电房等建筑物予以适当补助:其中钢棚高度在 5 米(含)以下的,按占地面积予以 30 元/平方米的补助,高度在 5米以上的按占地面积予以 40 元/平方米的补助;砖木结构的办公用房、仓库,按占地面积予以 50 元/平方米的补助;砖混结构的办公用房、仓库,按占地面积予以 70 元/平方米的补助。补助资金经现场测量并经企业确认建筑物性质、面积、高度,由企业腾空移交至辉埠镇后予以兑现。拆除工作由辉埠镇负责实施。


  6. 鼓励企业拆除立窑、钢窑。对按承诺期关停的轻钙企业, 每拆除一孔普通石灰立窑,给予 30 万元的补助;拆除内空直径 4米及以下钢窑的,给予 40 万元/只的补助,钢窑内空直径每增加1 米增加补助 10 万元/只。


(三)鼓励轻钙企业转产


 轻钙企业关停淘汰后,原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和厂房,发展我县鼓励发展类项目的,享受《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试行)》(常委〔2017〕16 号)。


(四)加强整治和提升


 对符合《浙江省常山县碳酸钙产业整治升级发展规划》(2017-2020)的轻钙企业,要严格按照碳酸钙产业准入条件和碳酸钙企业现场环境综合标准开展整治。同时要进一步加快引进国内外先进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钙产品下游项目,依托先进生产技术、装备和环保治理方案,不断提升我县钙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钙产业附加值。


(五)加快关停区域的生态修复


 轻钙企业关停淘汰后,要认真编制关停地区的生态修复方案,统筹安排资金,加快生态修复步伐。对可以进行复垦的地块,要加快项目立项和实施,进一步增加全县耕地面积。要加快引进生态农业开发等项目,不断提升土地综合效益,提升区域环境质量。


三、进一步明确整治提升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轻钙产业整治既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重要的专项整改任务,也是加快我县钙产业转型发展,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迫切需要,辉埠镇和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好各项整治提升工作。辉埠镇作为轻钙整治提升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及时足额筹措整治补助资金,统筹各相关部门力量,集中精力推进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


 辉埠镇和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常山县轻钙产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7〕214 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统筹推进,确保整治提升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执法


 轻钙产业整治提升期间,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加大对轻钙企业的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要督促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根据停产协议书,各轻钙企业生产到期后,县泰安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停止矿石供应,供电公司、水务公司负责停止供电供水,金融部门实施信贷管控,以确保整治提升工作按计划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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