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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非法开采铝土矿被判刑并处罚金,没收涉案铝土矿4555.3吨、追缴50.8万元
2026-04-03 08:49 来源:高端铝联合体 编辑:矿材网

为持续深化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三年攻坚行动,强化“行刑衔接”,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切实维护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和安全稳定大局,服务高质量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联合公布一批非法采矿典型案例。

大理鹤庆李某甲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4年10月,根据群众举报,大理州鹤庆县公安局、鹤庆县自然资源局联合调查发现,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期间,李某甲、李某乙、郜某甲、郜某乙4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鹤庆县墩乡、松桂镇等地非法开采铝土矿,已涉嫌犯罪,鹤庆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2025年12月,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甲等4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依法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依法判处郜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依法判处郜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依法没收涉案铝土矿4555.3吨、手机4部,追缴违法所得共计50.8万元。

法律分析

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本案中,李某甲等4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铝土矿,且开采数量较大,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依法构成非法采矿罪。

量刑依据: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李某甲作为主犯,犯罪情节最为严重,因此被判处较重的刑罚;其他被告人则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没收与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本案中,法院依法没收了涉案铝土矿和手机等作案工具,并追缴了违法所得。

社会影响与启示

增强法律意识:本案也提醒广大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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