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全面落实全区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个一”工作机制有关要求,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方案》提出,力争到2028年年底前,全区持证在产的大中型矿山90%以上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其中大中型金属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小型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管理。
《方案》明确了绿色矿山的创建范围,包括已完成基建期主体工程施工,且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林地草地使用批复等行政审批事项,预期在创建年度内可正式投产的新建或改扩建矿山;证照合法有效、3年内正常生产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的在产矿山。此外,存在自治区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长期整改问题、中央及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指出问题等情形的矿山,须待相关问题整改完成或处罚到位、矿山恢复正常生产后,方可纳入创建范围。
《方案》要求,2026年1月底前,全区各地要对本辖区内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对照创建范围要求,形成本市绿色矿山建设清单,明确各年度创建任务;2月底前,全区各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与矿山企业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创建合同》,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明确绿色矿山建设内容、时限、创建计划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根据矿山基础条件和生产状况,合理安排绿色矿山创建计划,分类实施、分步推进,并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开展评估验收。
《方案》提出,到2030年底,全区所有持证在产矿山均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平,助力美丽广西建设;全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将联合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建成的绿色矿山开展“回头看”核查;对未达到评价指标或创建标准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问题突出且短期内难以整改的,将按程序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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