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底价需严格遵循市场规律,其定价应接近公开、公平、充分竞争市场条件下的矿业权公允价值,最终由出让人负责确定,且不得低于矿业权出让起始价。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矿业权出让底价有关事项通知,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定价机制,该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明确,矿业权出让底价需严格遵循市场规律,其定价应接近公开、公平、充分竞争市场条件下的矿业权公允价值,最终由出让人负责确定,且不得低于矿业权出让起始价。
通知明确划定了必须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的三类场景:
一是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
二是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且非油气矿产已完成普查工作或油气矿产已完成圈闭预探工作的;
三是以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

在底价确定路径上,出让人可选择两种方式:一是委托专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底价确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二是通过询价、类比等市场化方式直接确定底价。同时特别规定,《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内包含的矿种,其矿业权底价评估值中不包含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另外,在竞争性出让时,未成交的矿业权再次出让的,可对矿业权出让底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矿业权出让底价在出让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自然资源部出让矿业权的,可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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