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闭坑是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结束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标志着矿山生产活动的正式终止。矿山闭坑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更与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问题密切相关。1996年《矿产资源法》对矿山闭坑管理采取的是申请审批制,其第二十一条规定:“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1994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山关闭、停产应该完成的准备工作、执行的审批程序、实施的闭坑内容作出规定,要求矿山需提前一年提交关闭矿山申请,同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在闭坑地质报告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之后方可编写关闭矿山报告,并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关闭矿山报告获得批准后,矿山企业除整理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等有关资料外,还要按照经批准的闭坑报告完成有关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实践中,矿山闭坑管理工作主要集中于资源储量的管理。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核心内容是地质勘查、设计开采、剩余资源量及地质环境影响。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最重要的目的是让国家掌握关闭矿山的剩余资源量。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矿山闭坑管理的重点不应是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批,而应当是落实采矿权人保障安全、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定义务,强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为此,新《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对矿山闭坑作出规定,明确:“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闭坑地质报告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采取安全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闭坑的监督管理。
(一)采矿权人是编制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主体
闭坑地质报告是综合反映矿山地质勘查、设计开采、剩余资源量及采掘系统和地质环境影响现状的文字和图表资料,是对矿山闭坑时的地质矿产采矿、选矿、矿山地质环境等调查研究的总结成果。闭坑地质报告是矿山闭坑的地质依据,是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利用的基础资料,也可以作为矿山剩余资源再开发利用的地质资料。
采矿权人作为矿山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有责任在矿山闭坑前组织编制闭坑地质报告。这不仅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确保矿山安全、环保和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编制工作通常由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或团队来完成,这些人员可能来自矿山企业内部的地质部门,也可能来自外部专业的地质勘查或咨询服务机构。
(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主要内容
2020年,自然资源部对《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02)进行了修订,发布了《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347—2020),明确了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编写内容和要求,其提纲具体如下:
(1)绪论。在闭坑地质报告中要写明矿山闭坑的原因,对矿山交通位置自然地理状况等矿山基本情况进行描述,说明矿业权名称、范围、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并按时间顺序依次说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历史与沿革,对以往地质工作及质量和本次地质工作及质量进行说明。
(2)矿山地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矿山所处区域的大地构造位置、矿区基本地质特征、成矿规律、矿床成因等矿区地质情况;矿体的数量、分布、空间位置、规模、形态和利用现状等矿体地质情况;矿石化学成分、矿物组成、矿石结构构造、矿石类型、品级等矿石特征;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和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3)矿山开采和资源利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矿山设计概况、矿山建设及开采情况、损失矿量和资源量注销情况、共生和伴生矿产的综合开采利用情况及矿石加工选冶工艺。
(4)采掘系统现状。具体内容包括矿山开采系统现状,露天采场、主要井口位置、坐标及井口标志。封闭区范围、面积及封闭情况;主要井简、巷道、硐室的分布位置与标高、规格及工程稳定性;工业场地的分布、规模;露天采场、主要采空区的分布位置与标高、空场规格及工程稳定性等。
(5)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具体内容包括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及其隐患;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采矿活动引起的地下水破坏,压占、损毁的土地类型及面积,对大气的影响等;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的数量、位置、堆存量、稳定程度等;矿山建设前的环境本底值;剩余资源及尾矿废石中放射性物质、有毒矿物及重金属的分布及含量;已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治理效果。
(6)探采对比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矿体形态、厚度、矿石质量等变化对比,资源量和储量变化对比;勘查方法和手段、勘查类型、勘查工程间距的变化及确定的合理性;工业指标实际运用情况及合理性,资源量估算方法的合理性;矿山地质特征的新认识、新发现,影响矿山开采的主要地质问题。
(7)矿山剩余资源量及尾矿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剩余资源量的分布范围矿体编号、赋存标高、数量和质量;尾矿的主要成分及含量,废石堆的分布岩石类型、废石量和再利用的可能性;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水质、水量和利用的可能性;低品位、难选冶矿石利用的可能性。
(8)矿山生产效益。此部分应全面总结闭坑时矿产勘查、规划设计、建设开采、生产经营、停产闭坑、复垦修复、采后监护等矿山生产全生命周期的经济、社会、资源和生态效益。
(9)存在问题与建议。具体内容包括剩余资源及尾矿、废石、废水、低品位和难选冶矿石等处理与保护的建议,再次开发利用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地质灾害防治建议;露天采场或井简、室、采空区等地上地下空间的利用建议等。
(三)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报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着对矿山闭坑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闭坑地质报告,可以统计矿山剩余资源量,为后续再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闭坑地质报告也是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尽利用的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闭坑地质报告,对矿山关闭后的土地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利用。因此,矿山范围内储量已经开采完毕,或者虽然未开采完毕,但是由于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拟关闭矿山时,采矿权人应当编制闭坑地质报告,将闭坑地质报告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采矿权人在矿山闭坑前后采取的安全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新《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采取安全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可以确保闭坑后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恢复,不会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长期影响。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完成土地复垦。矿山闭坑后,应对采矿过程中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其原有的土地利用价值。这包括清理废弃物、回填土壤、平整土地等步骤使土地能够重新用于农业、林业或其他合法用途。
(2)开展生态修复。针对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如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应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例如,在适宜的地区植树种草,恢复植被覆盖;建设水土保持设施,减少水土流失。
(3)开展水污染治理。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产生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矿山闭坑后应对这些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可以采取污水处理、废水回收利用等措施,确保水质达标排放。
(4)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矿山闭坑后,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例如,对可能发生的滑坡、泥石流等灾害进行预警和治理,确保周边居民和设施的安全。
(5)环境监测与维护。矿山闭坑后,应当继续对矿山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和维护,确保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的有效性。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环境问题。
(五)矿山闭坑的监督管理
新《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闭坑的监督管理。”矿山闭坑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更与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问题密切相关。因此,在闭坑过程中,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闭坑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指导力度,推动矿山闭坑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
(1)施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为保证矿山闭坑过程的顺利进行,采矿权人应当编制闭坑施工计划,明确施工步骤、时间安排、安全措施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矿山闭坑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安全环保措施的执行。闭坑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采矿权人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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