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战略矿产走私出口“零容忍、出重拳”!这次会议信息量巨大
2025-07-21 10:21 来源:直新闻 编辑:矿材网

7月19日,商务部发布了召开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推进会的消息。新闻稿不长,大约550个字,但却释放了巨大的信息量,也回应了民众对于、锗、、钨、中重稀土等战略物资成为维护国家利益有效工具的高度期待。

逐段解析,提取信息

2025年7月19日,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邮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在广西南宁召开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推进会,总结通报前期进展成效,全面分析当前打私形势,对专项行动进行再部署、再推进。

新闻稿一开始介绍了这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这场会议之所以叫作专项行动的“推进会”,是因为今年5月9日,在深圳召开了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现场会。而从“现场会”到“推进会”,凸显了打击战略物资走私出口专项行动的“进行时”与形势严峻,所以才需要“再部署、再推进”。

此次打击专项行动始于5月9日在深圳召开的现场会。基于当时的外部形势,商务部在4月初会同海关总署发布关于7类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对相关两用物资实施出口管制。当时会议的通稿显示:“部分境外实体与境内不法人员相互勾结,不断翻新走私出口手法,试图逃避打击。”香港海关就曾查获25吨被伪装成合的稀土氧化物。此外,还有数据显示,超60%的涉战略矿产走私案件通过珠三角口岸中转,经香港“洗白”后流向国际市场。

所以首场会议选址深圳的涵义不言而喻,“加强内地与港澳海关执法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就是要掐断这一战略物资非法走私出口的“运输线”。

而此次推进会移至广西南宁召开,“总结通报前期进展成效,全面分析当前打私形势”,或意味在前一阶段的打击已产生效果的同时,境内外不法人员将走私路线转移到广西,借助这里联通东南亚的便利,形成新的走私路线,或在已有路线基础上扩大走私规模。

这次推进会的参会部门与5月深圳现场会相同。直新闻注意到一处细微变化,就是国家邮政局从之前位于最高法和最高检之后,移到了这两大司法部门之前,位列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之后。这凸显了此次专项行动的关键在于行政和执法部门的联动,也说明通过包裹、快递等物流方式走私相关物品的比重在加大,需要相关部门的深度参与。

会议指出,专项行动启动以来,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成立专班、迅速行动,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对战略矿产走私出口“零容忍、出重拳”,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侦办了一批战略矿产非法出口案件,抓获了一批走私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新闻稿的第二段的重点在于总结专项行动启动以来,各部门联动所产生的阶段性成效——侦办了一批战略矿产非法出口案件,抓获了一批走私犯罪嫌疑人,说明部署的有效性,以及相关经验对今后一个阶段工作的可复制性。

会议强调,当前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形势依然严峻,少数不法分子为了一己私利、内外勾结实施走私的案件仍有发生,虚假申报、第三国转运等规避手法日趋隐蔽。各有关部门必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始终保持严查严打高压态势,严防战略矿产及相关技术非法外流。

第三段新闻稿则强调了当前战略矿产走私出口问题仍面临的严峻形势,并对今后的工作给出了方向——始终保持严查严打高压态势,严防战略矿产及相关技术非法外流。

在这当中,直新闻注意到了一个新提法,就是除了严防战略矿产走私出口外,还要严防相关技术非法外流。众所周知,我国在相关战略矿产领域建立起的领先地位,并因此形成确保国家利益的战略工具。除了资源禀赋给予我国在蕴藏、开采等的先天优势,更重要的是我国的科学家和企业科研人员,耗费巨大心血心力所研制和不断改进的相关矿产的冶炼、提纯等技术。这种“后天优势”是目前巨大且暂时没有竞争对手可匹敌的。

不过,随着中国严控战略矿产及两用物资出口,并形成符合国际实践的出口管控管制规则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纷纷加大对稀土等矿产的开采、冶炼的投入。美国最大稀土生产商芒廷山口材料公司7月10日就宣布,美国国防部同意以4亿美元收购这家公司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从而成为其最大股东。在此形势下,要确保中国战略工具的有效性,严格管控相关技术防止外流就显得异常重要。

此外,以今年4月对7类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措施为例,中方不仅对中重稀土这种矿产本身实施出口管制,物项还涵盖与其相关的金属、合金、靶材、氧化物、化合物等多种形态。这显示中国在这些矿产的衍生产品方面,生产还是研发上走在世界前列,这方面的技术也需要严防外流。特别是广泛运用于军工领域的含稀土永磁材料,防技术外流与打击实物走私出口同等重要。

会议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研究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联合执法协调中心;

·依法从严从快查办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公布一批典型执法司法案例;

·坚决防止绕道出口,将规避国家出口管制措施的境外最终用户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制定并发布战略矿产合规出口工作指引;

·指导警示出口企业做好尽职调查,严防相关物项被非法用于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

笔者主要谈其中三点:

1、研究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联合执法协调中心。这意味着在未来的打击专项行动中,多部门的联动与情报互通将成为提升行动成效的重要方面,是“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进一步延伸,形成合力和长效机制来应对这场需要“久久为功”的隐秘斗争。

2、坚决防止绕道出口,将规避国家出口管制措施的境外最终用户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中国商务部等部门目前已经加快了审批流程,甚至形成“快速通道”来抓紧对外部合规企业的出口审批,但仍有少数人存在侥幸心理,妄图利用非法走私来规避管制,同时也变相助长了不法人员“铤而走险”的行为。而这一条无疑将实现“源头打击”,但也需要我们在技术手段方面强化相关矿产及物项的可追溯,真正实现有效震慑。

3、指导警示出口企业做好尽职调查,严防相关物项被非法用于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这其实是对实现“防止绕道出口”管控国内源头的措施。一方面,国内出口企业需要提高站位,要从国家利益高度来认识这场博弈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另一方面,这些企业也需要明晰,有效打击走私出口,从商业角度来看,也是维护相关战略矿产与物项定价权的手段,对企业与行业的长远发展是积极有益的。

回应民众关切,很重要

随着中美博弈的加剧和深入,中方维护自身利益的坚决态度与工具手段的丰富多样,让国人对于这场斗争有了新的认识,并坚定了信心。特别是对于稀土等战略矿产及物项的管控管制上,更是产生“核弹级”的战略效果。

近期,直新闻也推出多篇文章,对稀土这一领域的斗争形势进行了分析和研判。不过在翻阅读者的留言时,笔者也注意到不少人发出“为什么不早点这样做”的疑问。在此,笔者也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首先,虽然我们很早就有了对稀土进行出口管控的实践。2010年发生“中日撞船事件”后,中方曾对日本实施了稀土出口限制,也产生了相应的效果,但当时更多是基于行政措施。而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出发,制定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相关法律,无论对内对外实施相关管控管制,以及进行相应处罚时做到有法可依,是十分必要的。

2020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这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制定的首部法律。2024年,我国又依据出口管制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让相关领域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完成了实施相关管控管制的法律准备,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其次,早在上世纪90年,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就作出了“中东有石油,中国有稀土”的论断,说明我们认识稀土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实际上是很早的。但既然稀土管控是一项战略工具,那必然不是任何时候都适用的。特别在中西方关系尚可的时候,随意使用该工具不仅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甚至还有可能产生反效果。何时何地用到这张“牌”,就充分考验着我国的战略定力。

第三,要用好稀土等战略矿产的“牌”,也需要我们苦练内功,做好万全准备。早年间,国内稀土企业间的无序竞争,导致我国在相关领域的定价权甚至议价权不足。随着这些年的整顿和规划,面貌已经有所改观,打好“稀土牌”才有了良好的基础。

而且就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来说,除了执法部门的“零容忍、出重拳”形成合力外,技术手段尤其是可追溯走私源头的手段也是必须,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也是需要时间来推进的。

总之,从不断有实体登上管控管制清单,再到一场场“现场会”“推进会”,展现是国家对于通过战略矿产等工具维护自身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坚定态度。与此同时,我国的有关部门也应该在相关行动推进过程中,加大执法的透明度和宣介力度,让民众更加理解和安心,增强我们在这场复杂博弈斗争中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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