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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江西南昌一黑社会组织非法获利近百亿元
2025-02-18 11:14 来源:南昌检察 编辑:矿材网

 2022年9月5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魏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魏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万元及其孳息、收益予以没收,未查扣的依法继续追缴或者没收其等值财产。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魏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入选。


 据了解,20世纪90年代末至2020年,以严某华(另案处理)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固定的骨干成员有魏某等10余人,积极参加者20余人,一般参加者70余人,层级清楚、分工明确、有帮规戒约。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对外以“大盘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暴力手段非法垄断了当地采砂及装运、过驳业务(砂石装卸),并逐步将势力延伸至当地的建筑、房地产、采矿、典当等行业,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间该组织实施了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至2020年案发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获利人民币近百亿元。


 2002年,时任九江市某机关干部的魏某主动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直接听命于严某华,积极参与了组织发展方向等重要事项的决策,监督管理重要经营行为和经济来源。2002年3月,魏某参加了该组织在湖北省黄梅县召开的会议。会议决定整合该组织的过驳业务,确立了包括魏某在内的骨干成员过驳业务的股份分配比例,明确了魏某对该组织过驳业务的财务进行管理。之后,魏某和该组织其他骨干成员通过该组织控制的经济实体对过驳业务进行经营管理,为该组织攫取了巨额财富。魏某还参与该组织聚敛财富的管理和支配,用于维系该组织内外部联系、发展壮大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魏某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代表该组织拉拢、腐蚀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为该组织充当“保护伞”;多次出面为该组织成员“说情抹案”,帮助逃避法律制裁。2002年4月,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严某华因开设赌场、暴力控制采砂业务等犯罪行为,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逮捕羁押。魏某向时任九江市公安局局长叶某兵(另案处理)积极请托,后叶某兵直接指示对严某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该案未移送审查起诉。2004年1月,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受该组织安排,当街持刀砍伤与该组织有纠纷的企业家,经魏某再次请托叶某兵,公安机关未对幕后指使者严某华等人进行追究,使其逃避了打击。2004年上半年,魏某向时任九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局长鲍某信(另案处理)请托,让其对该组织的非法采砂、非法过驳业务予以关照,并放纵、包庇该组织非法成立的“地下执法队”,致使该组织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一直未被查处。2007年8月,该组织两名成员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九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事拘留,魏某向叶某兵、鲍某信请托,致使该两名组织成员被取保候审,案件未移送审查起诉。2009年3月,该组织一成员因涉嫌赌博罪被立案并网上追逃,魏某向叶某兵请托,致使网上追逃被撤销。


 魏某还直接参与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活动。2007年,魏某等人代表该组织在竞拍一房地产项目地块时,指使该组织成员采取砸车等方式威胁其他参加竞拍人员,强迫其退出竞拍。魏某自2002年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个人攫取了巨额非法利益。魏某通过其在该组织占有的过驳业务10%股份,分红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万元。同时,魏某还通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手段,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取房产12套,投资公司经营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该案侦查期间,侦查机关查封、扣押了魏某实际持有的房产12套,魏某儿子名下房产7套,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女儿名下房产共6套,以及其前妻名下的房产1套,现及存款人民币1300余万元,另冻结、扣押其持有的相关公司股份等财产及财产性权益。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在侦办叶某兵等系列重大“保护伞”的过程中,魏某积极配合,有立功表现。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指定管辖,由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月11日,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9月5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魏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魏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万元及其孳息、收益予以没收,未查扣的依法继续追缴或者没收其等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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