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在全国率先设立河湖警长
2018-02-08 09:43 来源:中国环境网 编辑:矿材网

湖北省公安厅印发《全省公安机关实施河湖警长制工作方案》,要求在全省公安机关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警长制,并对河湖警长组织体系、主要任务、工作推进和考核机制进行了明确。


  在建立河湖警长组织体系方面,湖北省要求实现省、市、县、乡全覆盖。《方案》明确,省级河湖总警长由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担任;市级河湖警长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江汉油田公安局局长担任;县级河湖警长由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局长担任;乡级河湖警长由各公安派出所所长担任;长航、森林公安局根据本系统建立的河湖长制体系,参照地方公安机关的模式设置河湖警长。


  根据《方案》,河湖警长要配合同级河长、湖长履职,依法打击涉河湖环境违法犯罪。主要任务包括:在对应河湖长的领导下,组织本级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污染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环境违法犯罪。对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办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


  健全本地河湖区治安防控网络,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参与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妨害公务、阻碍执法等违法行为。严格监管审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活动,防止交通事故对河湖水质造成重大污染。


  协助对应河湖长履行职责。收集掌握对应河湖的基本情况,配合编制“一河(湖)一策”治理方案,跟踪督办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定期向同级河湖长和上级河湖警长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为河湖治理提供非涉密公安业务数据信息。


  为确保河湖警长制落实,《方案》明确,河湖警长要加快推进公安机关环境犯罪侦查专业队伍建设,要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确保河湖警长制各项工作落地抓实。各级公安机关将与水利、环保等部门建立环境保护两法衔接和部门协作机制,联合开展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等工作,保障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有序开展。


  据悉,湖北省2017年1月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天门市、宜都市、大冶市等地先期探索河湖警长制,收到了显著成效,受到了人民群众普遍欢迎。(余桃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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