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1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于印发之日起生效。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同时发布的政策解读文件,最新《通知》是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精神,保障改革措施在河南省落地的需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在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印发的《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和完善。
根据《通知》,河南省矿产资源深化改革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河南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将省厅的权限由之前的27种调整为23种,积极配合、衔接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2023年颁布实施的《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等的规定。

二是由“积极推进”转为“全面落实”露天矿山“净矿”制度。“净矿”出让的基本要求是矿业权出让范围内没有土地、林地、矿业权等权属争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等相关禁止、限制勘查开采的区域。要求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三是明确矿业权遗留问题处置原则。对于因生态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调整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政策或行为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相关矿业权手续的,矿业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在非自身原因解除后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对因重叠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政策性原因缩减面积的矿业权,如缩减原因已消除,可以依法依规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恢复原缩减面积。
四是明确保障了矿业用地原则。对在矿山开采中,直接服务于矿山开采的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施工便道、运输便道、材料堆场等临时占用土地不超过四年的,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除此之外,《通知》中还要求持续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进一步明确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对矿业权协议出让进行了严格细化和限制;进一步完善、优化了矿业权登记管理办法,简化了部分矿业权申请资料等。《通知》对河南省接下来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如下: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_行政规范性文件_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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