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一审判决嫌疑人孙某犯有非法采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春节前,孙某发现萍乡市安源区某处山上有露天煤炭,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决定趁相关单位和部门监管人员春节放假之际,开采露天煤矿。2017年1月30日至2月3日,孙某指挥挖掘机司机、货车司机挖掘、运输煤炭,将开采的2348吨煤炭放置于安源区青山镇某村附近的空场地上。
经检测、鉴定,这些煤炭价值人民币34.13万元。3月21日,迫于各方压力,孙某主动到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青山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露天煤炭,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姚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