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煤炭价格就这样定了!
2017-11-15 10:08 来源:矿业汇 编辑:矿材网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进2018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充分认识煤炭中长期合同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创新方式推动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包括:支持企业自主签订合同、鼓励供需双方直购直销、支持多签中长期合同、规范合同签订行为、完善电煤合同的价格机制、积极做好运力衔接、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工作。


 其中,要求重要及各省区规模以上煤炭、发电企业集团签订中长期合同数量因达到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的75%以上。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全年中长期合同履约率应不低于90%。发改委将重点对20万吨以上的中长期合同进行监管。中煤协应在12月上旬完成2018年合同汇总工作,铁路部门应在12月中旬完成对跨省区煤炭运力的配置。


 在“完善电煤合同价格机制”这一条中说明了下水煤合同、铁路直达煤合同、区域内合同三种不同情况下的合同定价要求。


 定价机制包括三类:


 下水煤合同定价机制。供需双方应继续参照上年度“基准价+浮动价”的办法协商确定定价机制。基准价由双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协商确定,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仍按不高于2017年度水平执行。


 铁路直达合同定价机制。铁路直达煤供需双方也应参照“基准价+浮动价”机制协商确定合同价格,对双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的意见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以下意见执行;即基准价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17年月度平均成交价格结合确定,两类价格权重各占50%。浮动价可结合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综合确定。


 区域内合同定价机制。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煤矿生产经营实际、下游用户承受能力等综合协商确定,保持煤价基本稳定,对供需双方因意见不统一影响合同签订或影响合同签订质量的,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求本着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帮助协调。

上一篇:中国专家发现新矿物:命名为“吴延之矿”获国际批准

下一篇:河南又添一煤炭基地,探明资源储量27亿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