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印发《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据悉,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自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补偿、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分配和监管、征收土地安置等。
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管理办法》明确,以多种渠道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征收土地程序各个环节中能够有效参与并充分反映诉求:
在启动阶段,要求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涉及被征收土地农户较少的还应当逐户送达。
在社会风险评估阶段,要求应当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在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阶段,要求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方案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布;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建立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以及明确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
《管理办法》设立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公证提存制度,要求:在征地申请上报审批前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至相关专户,未足额预存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更新了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政策
《管理办法》依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等省、市法规,及时更新了珠海市征收土地补偿、征收土地养老保险、征收土地安置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主体及时将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到“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方可申请土地征收,并按规定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手续。
此外,《管理办法》还提到,经批准收回国有农、林、渔、盐场的土地,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