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官微发布4起破产清算案终结破产程序公告,其中有3家是砂石企业。分别是抚州市恒绿砂石有限公司、抚州市鸿顺砂石有限公司、抚州市恒盛砂石有限公司。经过计算,3家破产砂企债权总额共计约为3683.8万元,资产共计27.45元(2家为0元)。
此前,砂石骨料网曾报告过这3家企业破产清算被受理。此次《公告》一出,意味着这3家砂石企业破产事宜尘埃落定。砂石骨料网提醒,现阶段,房地产不景气,基建投资不如预期,水泥、砂石、混凝土产业链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砂石企业尤其要注意保持理性,做好现金流管理,迎接接下来的挑战。
具体公告如下:
抚州市恒绿砂石公司 债权总额约1229.3万元
2023年4月17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根据抚州市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抚州市恒绿砂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西君剑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抚州市恒绿砂石有限公司管理人。
经查明,并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确认抚州市恒绿砂石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总额约为1229.3万元(12293376.39元),抚州市恒绿砂石有限公司资产为0元。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认为,抚州市恒绿砂石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不能清偿破产费用及到期债务。抚州市恒绿砂石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抚州市恒绿砂石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2日裁定宣告抚州市恒绿砂石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抚州鸿顺砂石公司 债权总额约1224.9万元
2023年4月19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根据抚州市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抚州市鸿顺砂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西君剑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抚州市鸿顺砂石有限公司管理人。
经查明,并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确认抚州市鸿顺砂石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总额约为1224.9万元(12248802.31元),抚州市鸿顺砂石有限公司资产为0元。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认为,抚州市鸿顺砂石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不能清偿破产费用及到期债务。抚州市鸿顺砂石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抚州市鸿顺砂石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2日裁定宣告抚州市鸿顺砂石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抚州恒盛砂石公司 债权总额约1229.6万元
2023年4月25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根据抚州市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抚州市恒盛砂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西君剑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抚州市恒盛砂石有限公司管理人。
经查明,并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确认抚州市恒盛砂石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总额约为1229.6万元(12295714.87元),抚州市恒盛砂石有限公司资产为27.45元。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认为,抚州市恒盛砂石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不能清偿破产费用及到期债务。抚州市恒盛砂石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抚州市恒盛砂石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2日裁定宣告并终结抚州市恒盛砂石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