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许某因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退缴非法所得41.947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也成为该区撤市设区以来首例因非法采矿罪获刑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15年6月期间,许某在春建乡春建村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设计方案施工,擅自向底部超深开挖矿产资源,谋取利益。经过国土富阳分局对现场开采调查取证、核实采挖量及矿产资源属性,经浙江省地质矿产研究所测定,被告人许某擅自在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43.17米标高以下采挖的矿石资源储量达7.6115万吨,并予以出售,非法获利41.9475万元。
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的违法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