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出台意见,针对全市所有生产、停产和基建的非煤矿山,综合施策,规范管理,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进生态济宁建设。
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明确地下开采铁矿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年;地下开采金矿生产规模达不到6万吨/年;新建、改建、扩建、整合的露天开采建筑用石材矿生产规模达不到20万立方/年,新建、改建、扩建、整合的露天开采饰面用石材矿生产规模达不到15万立方/年;处于“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的,特别是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一律不予核准或备案。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从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加大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整治力度。根据行业治污技术导则要求,对污染治理不达标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强化责任主体灭失矿山修复绿化。积极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开展冬季“封土行动”,做到“还清旧账、不欠新账”。对已停产、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矿山企业法人(股东),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并依法实施惩戒。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督促各县(市、区)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共同治理、注重效益”的思路,积极探索挂网喷播等复绿新技术,推进破损山体综合治理,鼓励集中连片的小型矿山实施统一方案编制、统一工程治理、统一验收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