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方案
2017-09-28 08:27 来源:矿业空间 编辑:矿材网

 云南矿业律师团队按:


 2017年9月19日,四川省国土厅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暨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方案》,向社会进行公示,为期7天。方案在指导思想、退出原则、退出范围、退出方式、退出时限、退出程序、退出标准、退出验收、价款退还和补偿原则、补偿资金来源、保障措施、其他要求等12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其核心是退出范围、退出方式和补偿原则三个方面。经研判后我们认为,该方案在补偿原则上的规定没有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一旦正式实施,或者被其他省区借鉴、效仿,将给四川乃至其他省区面临退出保护区问题的矿业权人造成重大损失。对此不能不引起相关矿业权人的重视和关注。


 不过话说回来,政府部门规定的补偿原则,从法律的角度看也只是其单方面的想法,如果矿业权人不认可不接受的,完全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

 

《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暨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方案》在退出范围、退出方式和补偿原则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


 一、退出范围


 方案第三条:经公园、保护区主管部门核实认定位于公园核心保护区、生态修复区、科普游憩区的矿业权,及位于国家级保护区的矿业权、其它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矿业权全部退出;位于公园传统利用区及其它保护区实验区的矿业权,除与主体功能相符并经公园、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保留的地热、矿泉水矿业权可予保留外,其余矿业权全部退出。


 二、退出方式


 方案第四条:


(一)退出方式包括整体退出和避让退出两种。整体退出即矿业权全部位于应退范围,须整体退出并注销矿业权,不再进行勘查开采活动;避让退出即矿业权仅部分位于应退范围,可选择退出应退范围部分,缩小变更矿业权范围保留其剩余部分。


 (二)矿业权全部位于应退范围的,实行整体退出;矿业权仅部分位于应退范围的,矿业权人可选择避让退出或整体退出。选择避让退出的,避让退出方案须由地方政府组织论证并经公园、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探矿权缩小范围后保留部分应满足探矿权设置有关要求,否则应整体退出;采矿权缩小范围后保留部分内的保有资源储量应满足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且能组织正常生产,否则应整体退出。位于应退范围的矿业权不得转让、抵押。


 三、价款退还和补偿原则


 方案第九条:


(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进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探矿权,经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文件后退还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探矿权,勘查成果达到新发现矿产地要求的(资源储量规模达到现行《矿产工业要求参考手册》中规定的小型矿床上限的二分之一以上),退还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对扩大范围、采矿权延伸勘查、变更(增加)低风险勘查矿种的探矿权,已缴纳相应探矿权价款但尚未取得采矿权的,退还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价款退还参照川财投〔2014〕5号文执行。


 (二)对勘查成果达到新发现矿产地要求的探矿权,对其勘查投入予以补偿。勘查投入是指探矿权人直接用于地质矿产勘查工作项目的费用,核算范围主要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物化探、钻探、坑探、浅井、探槽、岩矿测试等,补偿额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查明资源储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定。尚未提交地质勘查报告的探矿权,探矿权人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储量评审机构提交地质勘查报告,逾期未提交者视为无查明资源储量。


 (三)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价款退还按照川财投〔2014〕5号文执行。对探转采的采矿权,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对退出部分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后,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对矿山建设投入按退出部分剩余资源储量对应投入予以补偿。矿山建设投入包括采选基础设施和采选工程投入,补偿额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实行避让退出的探矿权不予补偿;勘查许可证届满前未申请延续(保留、变更)登记的探矿权不予补偿;无查明资源储量或查明资源储量未达到新发现矿产地要求的探矿权不予补偿;采矿许可证届满前未申请延续(变更)登记或者资源枯竭无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不予补偿;因勘查、开采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政府关闭或矿业权许可证被吊销的矿业权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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