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废止15件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其中包括最高法关于劳教问题、收容问题、工伤认定问题的答复等。
根据《决定》,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2017年10月1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抵触外,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