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盗卖煤炭131万多元!五人获刑
2022-05-16 10:56 来源:华商报 编辑:矿材网

 近日,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法院宣判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周某、马某、雷某、苏某分别以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三个月至三年又七个月不等,并处罚;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理查明,2021年,耀州区某电厂供销部工作人员周某、除灰科工作人员马某商议决定盗卖该电厂从他处购买的炭。周某通过联系刘某,并得知刘某收煤后,周某、马某先后与刘某联系商议好煤炭价格。周、刘二人还先后联系了某电厂质检计量中心司磅员苏某及某物流驻该电厂代办员雷某。之后由马某联系运煤的大车司机李某亮、田某、李某峰,让司机将煤运至刘某指定的宜君县某地,后将煤炭出售给刘某。同时马某将车辆装车信息发给苏某,苏某将伪造的虚假入厂过磅信息上报。随后马某将相关信息告知周某和雷某,分别保证结算数据和物流数据不出问题。刘某收到煤后,再将煤转卖给他人,并按照事先与周某、马某商议的价格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向马某付款。马某收到煤款后,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周某、雷某、苏某及大车司机分成。


 从2021年6月23日至9月1日,几名被告人共盗卖某电厂煤炭共计45车次1457.9吨,经价格认定涉案煤炭价值人民币131.553768万元。刘某从中获利约11万元。


 另查明,在侦查阶段,几名被告人共计退赃的36.2250万元已全部退还被害企业某电厂。在审理阶段,苏某退赃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雷某、马某、苏某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国有资产,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售他人犯罪所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几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同时退赔被害企业经济损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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