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山西省将开展矿山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集中整顿!
2021-07-21 09:42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编辑:矿材网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山西省政府安委办印发《关于开展矿山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集中清理整顿的通知》,决定从7月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矿山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集中清理整顿,对存在违法违规外包、挂靠情形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


 省政府安委办明确了矿山工程外包、挂靠行为认定标准。


-01-

工程外包行为认定标准


 其中,外包是指利用外部资源为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服务的行为。允许矿将井下工作面安装、撤除,大型设备安装、维护,瓦斯抽采钻孔施工、抽采管路安装等工程外包给专业化服务公司;允许煤矿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实行整体托管。


 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外包:


 建设项目承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或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井工生产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煤矿在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工程外包中,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方不履行协议、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


 托管煤矿未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整体托管的;


 托管煤矿承托方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具备托管能力的;


 托管煤矿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的;


 托管煤矿承托方上级公司未按规定将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存在包而不管情形的;


 托管煤矿委托方不顾生产实际设置高额利润指标,在承包合同中设置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条款,转嫁经营风险,致使承包方违规组织生产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外包行为。


 允许非煤矿山将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或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依法依规外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服务公司。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外包:


 发包单位将工程外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或者承包单位在资质等级范围外承揽工程的;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承包单位超过3家的,或者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发包单位未按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存在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的;


 承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或者项目部负责人未到岗履职的;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关学历、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


 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与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外包行为。


-2-

工程挂靠行为认定标准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行为: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煤矿建设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省政府安委办要求,全省矿山企业要立即组织对本企业所属矿山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进行自查,存在违法违规外包、挂靠行为的要立即停产停建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逐矿认定、严格检查、严格执法,依法依规查处矿山企业工程违法违规外包、挂靠行为。


 对存在违法违规外包、挂靠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明确监督单位和责任人,督促整改到位。全省每座矿山都要逐矿填报矿山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集中清理整顿认定表。凡发现市县检查不严格、整治不彻底,整治工作走形式、走过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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