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的矿业行业是怎么“跌”进低谷里的
2021-05-07 09:52 来源: 胖波罗 编辑:矿材网

 2021年4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一季度通信业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黄利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到:“今年以来,像钢铁、有色、石化等行业的主要产品价格延续了去年底上涨的态势,有色价格涨得比较厉害。除过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外,伴随着下游的产能逐渐恢复,供需关系也显示出紧张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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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来看,原材料的上涨趋势越发明显,其中一个不可不提的原因就是国内矿山企业的活力受到极大抑制,投资与发展的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矿山企业是一个受到政府多方单位和部门联合监管的行业,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自然是首当其冲。本文以陕西为例,小结一下近几年当地政策因素对矿山行业的影响。(这里选取的政策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分主次仅按照实施时间由近及远排序)


因素一: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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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于2019年3月、5月、9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三次会议审议,9月27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条例共九章,八十九条,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下几条值得关注:


 1、明确定义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并且规定了在这三类保护区禁止和可以从事的生产及开发等活动的类别和流程。这一条说清楚了什么不能干、什么可以干、可以干的应该怎么干。针对矿山企业,只能在一般保护区内谋求发展。


 2、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截止到目前,发改委在配合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只颁布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下面会专门说说这个规定。因为有了这个负面清单,把一些原本按照秦岭保护条例要求可以生产的企业妥妥的推进了坑里。


 3、按照第1和第2条要求,大量的矿业权都被“政策性强制”退出了。由此引发了新的问题:针对此类退出,如何对矿山企业进行合理补偿的政策还未最终完成。关于这个问题,我会继续关注和大家分享。


因素二: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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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中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设置为第一批(33个)和第二批(3个)共计36个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单位,共200页,自2018年2月9日起实施。

 

 负面清单分为限制类和禁止类两个类别,原文中提到“清单中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可见在出台政策时的细致入微,涉及行业面之广前所未有。


 仅以商洛市柞水县为例,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2大类-18中类-28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0大类15中类24小类,禁止类涉及2门类2大类3中类4小类。采矿业门类,被限制的类别包含3个大类、4个中类和8个小类。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包含的5个小类(铁矿采选、铜矿采选、铅锌矿采矿、金矿采选、银矿采选)均在禁止新建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限制性开发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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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负面清单和保护条例分开用和同时用对企业产生的结果并不相同。实际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按照保护条例中可以开展的项目却被负面清单轻易否掉,即使没否掉,也会因为企业和主管单位在对清单文字的理解上产生分歧而导致审批进度无法保证,致使企业看不到解决问题的曙光。


因素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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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的发布日期为2017年6月23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 年本)》即行废止。文中还包含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包括: 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 机械制造等共12大类项目类型的核准要求。核准项目目录中明确提出: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这里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特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在实践中,以有色矿山开采为例:在企业持有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的条件下,依然无法办理采矿作业生产。因为在办理作业前,需要同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前置手续就是项目核准。从政策的要求来看,可以核准此类项目的只能是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于产业负面清单的影响,企业多次提出核准要求后均被拒绝。此时的企业就像热锅上的蚂蚁,手持合法的采矿许可证却不知如何进退?面对这样的局面毫无招架之力,债务被一步步放大、信心被一点点耗尽,退路全无,前路何在。乐观的人常说苦尽甘来,却不知企业是否有这样的体力和幸运撑到那一天?


因素四: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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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29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发布,自2017年7月1日执行,共由五章二十九条内容组成。


 相比于前三条因素,这一条是国家针对全行业出台的管理政策,虽然只是暂行,但却暂而不止。自35号文出台之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院士、行业协会、专家、矿企等各界人士,通过各种方式呼吁对其作出修改或废止。饱受争议的35号文,本意是为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但在实施后却引起一系列问题,带来了非常多的负面影响,对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阻碍,制约了国家资源开发产业的发展。


 仍以陕西为例,按照目前的管理政策来看,手持采矿许可证在部分地区仍是无法办理正常开采手续的。按照35号文的要求,针对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评估及缴款工作一直都在按部就班进行。暂不论这种“未开采先缴费”的要求合理与否,仅以目前陕西的管理现状,在缴款后仍不能保证顺利开采的条件下,企业攀升的巨大成本谁来承担?不能办理开采的情况下,采矿许可证被白白流失的时间成本谁来承担?未来若对秦岭保护变得更加严厉导致所有矿权都要退出的情况下,已经缴纳的出让收益如何保证合理返还给企业?倘若真的发生以上情况,对企业而言,失去的机会成本是无法挽回的,也是无法估价的。


 写到这里,再一次感到身心疲惫。矿业行业不可避免的已经走到了变革的十字路口,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技术革新与落后产能的矛盾,能否可持续性发展不仅关系到我们自己的国家,更关系到全人类的福祉。总书记多次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从前所未有的高度将矛盾统一,为解决问题指明了方向。


 从西部大开发至今,陕西在多数时候都未能真正展翅翱翔,发展之路也是磕磕绊绊,走走停停。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陕西人,深刻感受着这片土地的朴实、倔强和艰辛。作为一个资源大省,希望我们这一辈人可以不忘初心、不辱使命,继续建设好自己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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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时的陕西一定会是这样:绿水青山有颜值,金山银山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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