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矿业权评估与矿企改革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业内研究机构、矿业企业、高校等单位的30余位嘉宾和代表,重点围绕矿业权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交易、政策改进等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矿业权评估与矿企改革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这次会议由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矿产能源法治研究中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战略发展研究院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绿色矿法研究中心等单位共同发起。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矿产能源法治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旭升主持会议。
会上,来自矿业行业的中央企业、地方国企、民营企业以及上市公司代表分别结合企业实际,介绍了矿业企业在矿业权评估、出让收益征收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与会企业代表指出,矿产资源是工业发展的“粮食”,当前我国许多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而矿业权出让收益给矿业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例如出让收益过高、共伴生矿和新增资源量增收权出让收益、资源负变或矿山关闭出让收益无法退还等,致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日益低迷,不利于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
2017年6月29日,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简称35号文)。为贯彻落实35号文,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按原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指南(试行)》。与会企业代表认为,评估指南的发布,让矿业权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评估价值倒挂问题凸显,致使矿业权流转市场陷入停滞,同时也不利于国有矿业企业改革。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出台,是为了充分实现和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与会代表指出,只有实现国家与勘查投资人、开发投资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才有助于实现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与会专家、代表建议,应适当考虑矿业企业勘查开发承受的风险,保护其勘探开发尤其是在深部找矿和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方面的积极性。同时,要充分听取行业专家、矿业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与建议,加强行业调研,推进权益金制度的落实落地。此外,与会专家们还分别从战略角度、学术角度、法治角度提出观点。
▲矿业权评估与矿企改革课题组成立,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实际情况。
据了解,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矿产能源法治研究中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战略发展研究院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绿色矿法研究中心已经联合成立矿业权评估与矿企改革课题组,将深入到矿业企业一线实地调研,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观点
中国黄金集团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凤新:
在修订时,要弄清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矿业权出让收益是什么。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应该拿的这部分,但是矿业权人包括勘查的投资人、开发的投资人也应该分一杯羹。三者之间一定要相互平衡、彼此互相照顾地和谐相处。
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乔:
矿业企业自己投资勘探的新增资源储量,要全额征收出让收益,这会让企业觉得搞勘探投入是要承担巨大风险的,投入勘探的积极性也随之下降。具体到我们公司,在资源勘探获取方面,投资连续多年下降。最近几年基本上没有新的投资,只是在做一些老项目。而上一个10年,也就是2001年至2010年,投入比例非常大。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副局长赵振国:
权益金制度没有兼顾企业利益,除了出让收益之外,还有修复基金等。大量所谓的收益,由国家享有,企业享有微乎其微。我们属于拥有探矿权,开发不具备条件,在政策上有限制。我们立足转让交易,交易过程中面临大额出让收益需要缴纳,企业自身没有什么利益可言了。
中色紫金矿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廖震:
2017年权益金收益评估指南,与原来的矿权评估指南和准则的冲突应该修订,让矿业权评估有据可依。最关键是35号文,若不能取消,至少修订一下。不能根据资源量收取,可以尝试从矿产品的量和价格收取,让矿业行业包括整个流程合理一点,规则上好遵守一点。
中铜矿产资源有限公司经理徐宁:
关于矿业权评估问题,评估人要有信誉,评估结果要经得起检验,符合司法程序。中国矿业联合会在推广合资格人制度,下一步矿业权评估是否应该向这个方面靠拢,要评估这个政策,评估结果要签字,个人要对评估报告负责。这样的话,评估结果是独立、公允、公正、公平的,不能这家机构评了以后很高,那家企业评了以后很低,这是不正常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