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全省各地用好用活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政策,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改善生态环境,盘活利用废弃土地,提升自然资源综合利用价值。
《意见》要求,做好专项规划调查、编制。要加强专项规划编制基础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定的最新国土调查数据作为规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对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数量、权属以及用地合法性、复垦义务人等情况组织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要抓好专项规划编制。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宜性评价与潜力评价基础上,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组织编制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复垦项目布局、规模、用途和施工进度等。
《意见》明确,强化土地复垦质量管控。项目竣工时,实施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评价,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要求的方予验收。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工矿废弃地复垦的回填或充填材料。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的,应与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结合,切实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并对耕地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做好复垦土地的后期管护,并在5年内进行跟踪监测,保证复垦效果。严禁违法将复垦土地转为建设用地。
《意见》强调,强化复垦区管护和后续利用。复垦后的土地应及时移交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护和利用,防止抛荒和违法占用。项目验收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要求,及时对调整后土地的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调查入库。要强化监督执法。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执法监管,对违法占用复垦后土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要严格查处整改,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