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与自然保护区重叠怎么申请调整
2019-11-12 09:48 来源:绿色矿山 编辑:矿材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强调:“三条控制线出现矛盾时,生态保护红线要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要保证适度合理的规模和稳定性,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镇开发边界要避让重要生态功能,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协调过程中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步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补划。”




 对此规定,小强律师结合有关政策和处理的自然保护地实践经验,谈谈学习体会。


 我国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大类型。当前我国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冰川公园、草原公园、沙漠公园、草原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超过1.18万个,保护面积覆盖我国陆域面积的18%、领海的4.6%,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与各类自然保护地重叠的探矿权、采矿权较多。2017年以来,各地在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有一定进展,但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等原因,部分地区对矿业权人不补偿或补偿不到位,诱发了较多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在此背景下,2019年以来中央先后发布多个政策,部分规定成为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地退出工作的指导。2019年4月1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等合理退出问题。2019年6月26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地意见)强调,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这些政策高屋建瓴,也符合法治原则,并且对于统筹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自然保护地意见》关于“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结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分类分区制定管理规范”之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分别禁止或限制人为活动,这意味着现行自然保护区中关于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分区认定及功能区划将重新规划。结合上述中央政策和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规定,笔者认为,大部分实验区可能被作为一般控制区对待,而部分缓冲区可能被作为一般控制区对待。


 因此,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如果其矿业权与自然保护区重叠区域为实验区的,则可依据《意见》“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之规定,可聘请有关环境评价专业机构对开发资源对生态功能的影响进行评估或者后评价,如果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依法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调整实验区范围,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扣除,并争取在正在开展的国土空间规划中将其予以固定。


 事实上,笔者从2017年以来就长期关注自然保护地与矿业权重叠现象,先后写作《矿业权清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和法治原则》《矿业权退出与法律困境》《自然保护区并非绝对禁止采矿》《矿业权退出补偿应遵循三原则》《退出自然保护区范围应依法划定》等文章,并被媒体刊载。

 笔者将继续关注自然保护地规划及各省的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地进展工作,也将持续关注自然保护地的法律体系完善,普法、弘法,贯彻法治思维,维护国家及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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