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海洋环境将成勘探开发者法定义务
2019-08-27 09:32 来源:中国矿业报 编辑:矿材网

 司法部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将保护海洋环境作为勘探开发者的法定义务,强化了勘探开发者的环境保护责任。


 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勘探开发者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将投资审批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关系由“串联”改为“并联”。


 为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条例草案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向社会公告,充分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主管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听取意见。


 在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方面,条例草案提出,落实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行超标海域环评限批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条例草案还建立健全了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例如,健全溢油污染事故预防制度,主管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勘探开发者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明确相应的预警、报告、处置方案,落实责任人员,配备应急设备与物资;建立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溢油污染事故发生后,勘探开发者应立即控制溢油源并采取回收油等措施,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此外,勘探开发者应急处置不力的,主管部门应直接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或指定第三人处置。


 在强化对主管部门及责任人员追责机制的同时,此次条例草案全面修改了有关法律责任条款,提高罚款额度,增加了按日连续计罚、责令停产整治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以及第三人代履行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重在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据了解,《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1983年施行以来,在防治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保护海洋环境与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分析认为,随着海洋开发力度的加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与其它开发活动的相互影响日益密切,急需建立健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就是说谁开发利用海底资源,谁就要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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