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刘建芬报告: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动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也带来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环境扰动问题。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深刻变化,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笔者认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需要重点解决矿产资源生态补偿问题,而且要融入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需要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是矿业权人为保障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权益损失而对矿产资源自身价值、生态价值损耗的补偿以及因矿产资源交易价格的不合理而导致的矿业投资成本的增加所做的补偿。目前,我国已基本搭建起解决生态补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制度框架。《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发展绿色矿业,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由此可见,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合理修复和及时治理,己经成为我国当前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要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立足于当前科技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允许范围内,通过改变企业、产业及政府等主体的行为,实现企业绿色运营、产业绿色重构和政府绿色管理,形成社会和谐美好、经济健康发展、技术创新进步、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友好的新型可持续发展模式。与此同时,有必要在坚持系统性原则、生态优先原则及将清洁生产与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原则指导下,对矿产资源需求、供给结构以及再生资源的利用潜力(社会存量和城市矿产)进行分析论证,结合矿产资源赋存区域实际,从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环境等五大因素以及企业、产业、政府等三大主体的各个层面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效用评估,力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现“帕累托最优”,促进“矿产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多次循环利用。
矿产资源是国有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走绿色发展之路,当务之急是以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为契机,加强监管力度,形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的法律制度和标准的统一,提高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加快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约束性和保障性制度,强化鼓励性和矿产品回收再利用制度,构建循环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