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地位。
而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实行,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修改后的立法对税收法定有明确要求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标志着环保费改税正式完成,同时意味着运行了37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
“征收环保税的核心目的不是为了增加税,是为了更好地建立一个机制,鼓励企业少排污染物,多排多付税,少排少付税。因此开征环保税对于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在2017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栾政明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
记者:我国出台环境保护税法的背景是什么?
栾政明:一是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致使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发展迅速,工业有害物质的排放量骤增,对大气、陆地和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近年来的旅游导向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环境污染问题,那些以水而闻名的风景区总是游客甚众,人们花费重金,千里迢迢,飞奔而至却只是为了看一看那几池未被污染的清水,这又是一个多么让人无奈又悲哀的现象。
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十八大以来多次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重要指示,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这件事就是生态环境保护。他明确指出,“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多次提出“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经济发展的新思路要求政府采取适当手段对环境污染进行控制。
三是治理环境问题要综合利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环保税法集三者之大成。环境保护的手段大致分为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以及经济手段。以往,我国基本上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对重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短期内就能收到一定成效,但长期来看仍旧难以治本,逐渐摆脱治污靠政令的路径依赖,加大制度化、长效化的法律手段和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才是明智之选。治理环境污染,法律手段要亮剑。环境污染屡屡出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面对当下的治污形势,应该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想必,重典之下,才会遏制那些违法企业铤而走险。经济手段是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充分发挥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有关资源产品价格中纳入环境成本,建立环境价格形成机制,从而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使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导向,让企业变得积极主动起来,这种内在激励性的经济手段等于是正效果的不断强化与激励。在这样的过程中,企业会积极寻求减低单位产能耗能的技术手段和生产工艺与流程的创新,从而也促进了经济的转型升级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环保税综合利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在环境治理领域加大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形成了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筹措相对稳定的公共环保资金,且克服了以往的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
四是开征环境税也是实现我国税制与国际接轨的必经之路。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日趋严峻,世界范围内的绿色革命方兴未艾。许多国家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与贸易保护结合起来,使环境问题与贸易措施挂钩,从而导致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据统计,近两年我国因受到绿色壁垒限制而减少的出口贸易额就超过45亿美元。由此看来,我们务必尽快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绿色税收制度,以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全球范围内有许多国家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开征了环境税,建立了较完善的环保税制,整个欧盟国家的环境税收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6.5%。美国不仅开征了二氧化硫税、噪音税等环保税,还及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现行税制进行“绿色”调整;挪威、瑞典、荷兰等国也相继采取了税收的“绿色行动”,开征了燃料税、塑料袋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固体废物税、二氧化碳税等。这些税种的开征,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有力地遏制了生态环境恶化之势。这些国家的成功做法为构建中国“绿色税收”体系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有利于我们尽快实现与国际税收体系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记者:即将开征的环境保护税与过去的排污费有什么区别?
栾政明:环保税是按照“税负平移”原则,由原排污费转化而来。征税的污染物种类有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与排污费的征收范围一致。但征税的费用不同,排污费只要有污染的企业,收费标准是一样的。而环保税则不同,污染排放多,交税就越多,污染排放少,交税少。为防止排污企业认为交税后就可肆意排放,环保税法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在地方留成方面也有变化,污染费中央和地方留成按照1∶9的比例,而环保税将全部归地方留成,中央不再分成。
在减税方面,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了两档减税优惠,企业少排污少缴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排污浓度低于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对5项情形暂予免税,即农业生产排放,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排放,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国务院批准的其它情形。
记者:环保税开征将对矿业企业产生哪些影响?
栾政明:从大类来看,环保税收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但不是都征税,而是只对《环保税法》所附《环保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污染物征税。也不是对纳税人排放的每一种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都征税,而只对每一排放口的前3项大气污染物,前5项第一类水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属)、前3项其他类水污染物征税。
整体来看,“税负平移”的基本原则是,平移前后不增加企业负担。但由于费税转化后的具体实施环节存在不确定性,矿业企业的负担可能会有所改变。
比如,环保税收税标准并非固定,上述税额是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划定的最低值,各地税额需由地方政府划定,鼓励地方上调收取标准,上限为最低标准的十倍。同时,环境税减免的情况中也将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考虑在内。也就是说,在环境问题愈发受公众关注的今天,地方政府有理由抬高标准,环保税有可能带来比排污费更高的生产成本。而环境税交多交少,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标准密切相关,地方政府在环境税收中的影响很大。
记者:面临即将开征的环保税,矿业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栾政明:一是进行技术创新,加大环保投入。环境保护税是将环境污染排放外部性损害内部化的一种重要税种,环保税的征税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污染对环境的破坏,增加污染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其生产成本,迫使企业技术创新,加大环保投入,用法律明确“污染者付费”。加大环保投入,使企业的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甚至低于国家标准,这样的企业在竞争中会因为环保措施成效显著而承担更少的税收,进一步提升自身竞争力。况且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会给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企业可趁此机会重新计算环境成本。如果减排红利足够弥补环保改造和设备运行成本,企业不妨提前布局。积极实施技术改进与革新,提高资源利用率,尽快实现清洁生产。未来环境排放成本只会越来越高,越早改进,越有利于拉低长期的环境成本。
二是建章立制,做好内部风险管理。环保税作为新开征的税种,企业应对缺乏经验可循,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涉税法律风险。这些风险有环保税法体系自身缺陷导致的,有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有企业环保管理水平低下导致的,有企业涉税人员专业素质不足与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导致的,也有管理层缺乏依法纳税观念导致的,更可能是税收规划方案选择失误导致的,这些原因最终可能导致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企业应对税务风险,首先要提高纳税认识,增加纳税了解。纳税人自主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与以前排污费的“先核定、后缴费”有本质区别,企业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或存在侥幸心理,加上部门联动的低效率,客观上为矿业企业涉足环保税税收风险创造了条件,主客观的结合可能使企业的税务风险陡增,防范税务风险,需要企业关注税务相关政策动态,尽快掌握申报方法,做好相关前期工作。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企业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积极做好自查,为避免被核定征收,要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不擅自移动、改变、损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对向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系统管理,确保纳税申报资料与其他资料一致,避免税务机关从中发现疑点。
要协调好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税收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为确保公司经营和税务规划的顺利运行,降低风险,增加收益,达到预期收益,公司需要与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联系,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及时获得最新的税收政策信息,适应当地的税收管理特点。
三是利用外部专业机构,做好税收规划。税务规划可以使矿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税务规划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进行,这就要求矿业企业进行税务规划时必须对相关矿业法律、税法有全面理解和运用,要对国家税收政策意图准确把握。同时,企业在进行税务规划时,也应当从整体利益出发,不局限于个别税种,也不只限于节税,要灵活规划多种方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要开展税务规划,矿业企业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环保税的征收会涉及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矿业企业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税务规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务规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矿业企业进行税务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首先,要防范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而受到税务处罚。其次,由于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矿业企业在系统性的税务规划过程中极易形成税务规划风险,当税务规划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运用,很容易发生规划失败的风险。另外,税务规划之所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
制订系统的税务规划方案,有赖于税务规划者对税收立法背景的了解和职业经验;有赖于对矿业行业的全面了解,矿业企业绝不能根据自身的想象,盲目地进行税务规划,而是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在充分了解税法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设计全面合法合理的税收规划方案。
山雨欲来风满楼,环保税征收在即,矿山企业准备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