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地质矿产实验室样品副样保存的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地质矿产实验室样品副样保存的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DZ/T 0032地质勘察钻探岩矿心管理通则
3 基本要求
3.1 副本保存时间
3.1.1 区域地质调查和区域矿产普查工作结束,报告业经批准后,副样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3.1.1.1 可以及时处理的副样,包括以下几种:
——外部检会分析样品;
——自然应截和人工重砂的原矿样品、轻矿物部分;
——X射线鉴定和差热分析样品;
——非金属矿的物化性质和工艺性能试验样品(不包括应按规定权限处理的特种非金属矿,如压电水晶、金刚石等)。
3.1.1.2 应保存二年的副样包括以下几种:
——基本分析样品(若分析结果业经外部检查,质量符合要求和基本分析的组合样品中伴生有益、有害组分已经进行检查,则基本分析样品可在地质报告批准后及时处理;
——区域化探样品(实验室若承担外省分析任务,分析工作结束后,应将样品退回送样单位保存):
——自然重砂和人正正砂的重矿物部分;
——岩矿鉴定及古生物标本和光薄片。
3.1.2 矿产普查和详查阶段的地质报告审查批准后:
3.1.2.1 凡已做出否定评价的矿区(点)的样品副样无继续保存的必委、一般即可处理。
3.1.2.2 凡矿区由普查转入详查阶段,或由详查转入勘探险段,在本地质工作阶段报告批准后,按下述两种办法处理。
3.1.2.2.1 可以及时处理的副样,同本部分3.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