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编织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区、市、旗,下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城市郊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流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以参照本标准编制。
1.3 本标准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188-1993 村镇建设规划标准
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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