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规范
为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范和指导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界址坐标、用岛区块面积、用岛面积、建筑物和设施占岛面积、建筑面积和高度等测量基本要求。
二、相关定义
(一)海岛
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二)无居民海岛
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持续开发利用特定无居民海岛或无居民海岛上特定区域的排他性用岛活动。
(四)用岛类型
根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主要方式划分的基本类型。
注:用岛类型包括填海连岛、土石开采、房屋建设、仓储建筑、港口码头、工业建设、道路广场、基础设施、景观建筑、游览设施、观光旅游、园林草地、人工水域、种养殖业和林业用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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