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保护利用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指导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有关法规与规划,编制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规划》是编制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矿区规划的重要依据。本《规划》在首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基础上,以2007年为基期,2008-201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20年。
《规划》适用于本省所辖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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