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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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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指导方针,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为重点,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发展大产业、打造大园区、建设大城市,促进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高效配置,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黄石市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第二条  规划原则

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必须贯彻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和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原则;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必须贯彻以人为本,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必须贯彻区域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原则;必须贯彻占用耕地与整理复垦开发耕地相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6)《国务院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7)《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06号);

8)《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9)《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11)土地调查资料;

12)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和规划修编前期调查研究资料;

13)有关技术规程与技术规范等。


第四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黄石市行政辖区,面积为4583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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