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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察成果校核、审查赋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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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察成果校核、审查赋分细则


1总则

1.1范围

院完成的所有地质勘察成果。


1.2职责

(1)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具有校核资格人员负责地质勘察成果的校核,并填写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地质工程院地质勘察成果校核记录表(附表1);


(2)主管总工或由主管总工委托的、具有审查资格的人员负责地质勘察成果的审查,并填写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地质工程院地质勘察成果审查记录表(附表2);


(3)院生产经营部负责地质勘察成果审查过程的联络,并登记和保存项目地质勘察成果校核、审查质量等级的结果;


(4)院总工负责解决校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1.3校核、审查的依据

(1)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企业标准等;


(2)任务书、合同;


(3)地质勘察(测)大纲;


(4)地质勘察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


2校核、审查人员的责任

2.1地质勘察成果校、审人员资格与条件

(1)主校核人应由具有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并直接参与了项目实施的地质勘察项目负责人担任,原则上第一完成人不能作为主校核人;


(2)主审查人应由具备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对项目整体情况有深入了解的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担任,成果第一完成人不能作为主审人,校核人也不能作为审查人出现:


(3)非在职人员对地质产品的校核和审查,除应满足职称、参与项目实施等条件外,只能以第二责任人出现,其相应的质量责任应由其委托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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