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以下简称资源/储量)的分类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资源/储量计算、评审和统计,也适用于国内采矿权和开发方案的审批、矿业权转让和油气勘探开发筹资、融资等活动中的储量中介评估。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原地量 quantities in place
泛指地壳中由地质作用形成的油气自然聚集量,即在原始地层条件下,油气储集层中储藏的石油和天然气及其伴生有用物质,换算到地面标准条件(20℃,0.101MPa)下的数量。在未发现的情况下,称为未发现原地资源量;在已发现的情况下,称为已发现原地资源量或原地储量,特称地质储量;未发现原地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之和,称为总原地资源量或总资源/储量。
2.2 可采量recoverable quantities
是指从油气的原地量中,预计可采出的油气数量。在未发现的情况下,称为可采资源量;在已发现的情况下,称为可采储量。
2.3 资源量 resources
是原地资源量和可采资源量的统称。
2.4 储量 reserves
是地质储量和可采储量的统称。可采储量又是技术可采储量和经济可采储量的统称。
2.5 技术可采储量technical recoverable reserves
是指在给定的技术条件下,经理论计算或类比估算的、最终可采出的油气数量。
2.6 经济可采储量 commercial recoverable reserves
是指在当前已实施的或肯定要实施的技术条件下,按当前的经济条件(如价格、成本等)估算的、可经济开采的油气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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