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煤炭地球物理测井的设计、仪器设备、测量技术、原始资料质量评价、资料处理与解释、报告编制及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资源评价、煤矿基本建设、煤矿安全生产地质勘查工作中有关的煤、煤层气、水文、工程、环境等(以下通称: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地球物理测井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
GB 3100-3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单位标准
GB/T 14499-1993 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勘查技术符号
GBZ 19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DZ/T 0069-1993 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勘查图式、图例及用色标准
DZ/T 0181-1997 水文测井工作规范
DZ/T 0196-1997 测井仪通用技术条件
DZ/T 0215-2002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GWF 02 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
3 总则
3.1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钻孔应全部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地球物理数字测井(以下简称:测井)。
3.2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中如涉及钻探工程,除在总体勘探设计中有相关测井技术章节外,一般应编写相应的测井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
3.3 单孔测井工作结束后,一般应编制单孔测井成果说明书或按附录D表D.1要求填写单孔测井成果表,并在总体勘探设计和测井工程设计中具体明确。
3.4 勘查区工作结束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测井技术人员编制测井专业技术报告。
3.5 总体勘探报告中有关测井技术章节应由相关测井技术人员参与编写。
3.6 测井工作必须重视试验和综合研究,在掌握施工区的地质和地球物理特征的基础上,选用经济技术合理的物性参数和方法。
3.7 所有方法仪器必须进行定期刻度、测试及井场检查。
3.8 测井应测全各下井仪器可测量的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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