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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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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 50215-9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 50197-9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

GB/T 127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是为煤炭建设远景规划、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矿井(露天)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

4.1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从勘查区的实际情况和煤矿生产建设实际需要出发,正确、合理地选择采用勘查技术手段,注重技术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入和较短的工期,取得最佳的地质成果。

4.2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适应煤矿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

4.3 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盒、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做好与煤共伴生的其他矿产的勘查评价工作,尤其要做好煤层气和地下水(热水)资源的勘查研究工作。


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

5.1 阶段划分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根据工作区的具体情况和探矿权人(勘查投资者,如国家、煤矿企业、业主、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等,以下同)的要求,勘查阶段可以调整。即可按四个阶段顺序工作,也可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详查、勘探阶段地质勘查工作各项要求由探矿权人参照本标准确定。

5.2 预查阶段

5.2.1 预查应在煤田预测或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其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预查的结果,要对所发现的煤炭资源是否有进一步地质工作价值做出评价。预查发现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煤炭资源时,一般应继续进行普查:预查未发现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煤炭资源,或未发现煤炭资源。都要对工作地区的地质条件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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