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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599-2009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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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和石油产品在生产、输送、贮存过程中避免或减少石油设施雷电危害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设施的雷电安全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版)


3 预防雷电危害的基本原则

3.1 石油和石油产品应贮存在密闭性的容器内,并避免油气混合物在容器周围积聚。

3.2油气可能泄漏或积聚的区域,应避免金属导体间产生火花放电。

3.3固定顶金属容器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应装设阻火器。

3.4石油设施应采用防雷接地。防雷、防静电、电气设备、保护及信息系统等的接地,1共用接地装置。


4 预防雷电危害的技术措施

4.1 金属储罐

4.1.1 钢储罐顶板钢体厚度不小于4mm时,不应装设避雷针。铝顶储罐顶板厚度小于7mm和钢储罐顶板厚度小于4mm,应装设防直击雷设备,其保护范围的确定详见GB 50057-1994的附录四。


4.1.2 金属储罐应作环型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并应沿罐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罐壁周长间距不应大于30m,接地体距罐壁的距离应大于3m。引下线宜在距离地面0.3m至1.0m之间装设断接卡,用两个型号为M12的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宜将储罐基础自然接地体与人工接地装置相连接,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1.3 浮顶金属储罐应采用两根截面不小于50m㎡的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将浮顶与罐体作电气连接,其连接点不少于两处。宜采用有效的、可靠的连接方式将浮顶与罐体沿罐周做均布的电气连接,连接点沿罐壁周长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4.1.4 金属储罐的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人孔、切水管、透光孔等金属附件应等电位连接。


4.1.5 与金属储罐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配线金属管上下两端与罐壁应做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4.2 非金属储罐


4.2.1 非金属储罐应装设独立避雷针(网)等防直击雷设备。


4.2.2 独立避雷针与被保护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应设独立接地装置,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2.3 避雷网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热镀锌圆钢或截面不小于25mmx4mm的热镀锌扁钢制成,网格不宜大于5mx5m或6mx4m,引下线不得少于两根,并沿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得大于18m,接地点不得少于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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