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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 6044-2012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应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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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活动过程中针对事故或险情应采取的应急对策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滩)海水域内石油天然气的作业活动,纳人海上管理的内陆湖泊石油天然气作业活动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T 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SY 6502  浅(滩)海石油设施逃生和救生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SY 6633  海上石油设施应急报警信号规定

SY 6634  滩海陆岸石油作业安全规程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国家经贸委2000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  船海工[1992]670号


3 一般规定

3.1 范围与响应

3.1.1 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活动中危险和险情的应急范围包括井喷失控、火灾与爆炸、平台遇险、直升机失事、船舶海损、油(气)生产设施与管线破损和泄漏、有毒有害物品泄漏、放射性物品遗散、潜水作业事故;人员重伤、死亡、失踪及暴发性传染病、中毒;溢油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紧急情况。

3.1.2 应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应急响应级别。

3.1.3 除作业者和承包者编制的公司一级应急预案外,针对每个生产和作业设施应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预案。 


3.2 应急组织管理

3.2.1 从事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的作业者均应设立应急组织机构。

3.2.2 承包商的安全应急组织应纳入作业者安全应急管理中。


3.3 应急设备或设施配置

3.3.1应急通信设备

3.3.1.1 各级应急组织均应建立通信网络,应配备至少两种联络方式的通信设备,随时保证应急通信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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